一、基本案情
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黄某缵、黄某桃、林某三人共谋,于2024年1月,在未取得任何采砂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平通河桂溪段“木耳厂”河道内盗挖砂石。该河段属于平通河裂腹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域,系法定禁采区。在短短半个月内,经黄某缵组织,王甲、王乙联系,仇某瑞等人安排车队转运,形成了“盗、运、销”一体化的非法作业链条,共计盗挖砂石1.8万余吨,销售获利。
经专家鉴定,该团伙的盗采行为直接破坏了保护区内裂腹鱼等珍稀鱼类的栖息产卵地,对河漫滩生态系统造成严重损害,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高达28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缵、黄某桃、林某等6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各被告人退缴的全部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三、生态修复责任承担
案件审理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关于生态环境的修复成为核心焦点。法院最终判决7名侵权人共同承担28万余元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实行替代性修复:其中6万余元用于购买珍稀鱼类鱼苗在案发河段增殖放流,让生命重归河流;20余万元用于设置固定路障、安装红外线视频监控8处,为保护区架起“防护网”;同时,还在当地建设生态修复宣传点,将法治与生态保护理念深植人心。
法官说法: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任何因一己私利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仅要受到刑事制裁,还须承担修复责任。保护矿产资源,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未来,坚决向非法采矿说“不”,守护好深埋地下的矿藏与挺立千年的群山,让子孙后代抬头见绿,俯身有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