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调研
优秀论文选登---试论案件质量评查制度之完善
试论案件质量评查制度之完善 唐恩情 (本文被《四川审判》2008年第2期、成铁中院《审判调研》2007年第4期采用,并荣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和《四川审判》编辑部组织的2008年度全省法院系统“自贡杯”有奖征文三等奖。) 案件质量评查是法院自身对已审结、执结的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程序适用和实体处理等各个方面实施案件质量监督,通过既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进行审查、评定,并作出相关评查结论,可以把评查结论作为对法官奖惩考核的客观依据使用的过程。它是法院在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模式中的一次创新和突破,体现出审判监督和审判管理向理性化方向发展。案件质量评查制度作为法院进行自我检查、评估和约束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法官审判行为评价机制,虽然是一种事后监督,但它对法院的整个审判工作来说,能起到案件质量监督的效果,为院长和审委会及时提供可靠的案件质量信息。其目的和意义在于加强和规范审判质量监督与管理,全面、客观评价法官办案质量,落实差错案件责任,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提高法官的质量意识。经过多年的实践,成铁两级法院在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积累了不少经验,也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展,这一制度在成铁两级法院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和促进作用,其办案质量和效率都有明显的提高。但随着法院改革的深入和监督机制的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本身存在不少问题,仍有不尽完善之处,还必须进一步加强,在具体的操作方面也有待于不断总结提高和继续深化发展。因此,针对成铁两级法院现行案件质量评查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笔者从评查原则、评查机构、评查方法、评查标准、考评机制、确认与处理程序等六个方面入手进一步探讨,提出构建既符合成铁两级法院审判工作规律的实际情况,又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检查性,科学而合理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的设想。一、成铁两级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强化内部监督、促进公正执法、提高办案质量是成铁两级法院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的初衷。通过多年认真扎实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发挥了应有的作用,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且对刑事、民商事案件和执行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的提高起到了较大的作用。但是,从成铁两级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的运行情况来看,仍有不足和不完善之处。由于案件质量评查属于事后监督,其有一定的局限性,对于审判全过程的监督显得较为乏力,难以完全实现法院内部监督机制的目的。(一)案件质量评查的主体地位问题由于再审案件少,成铁两级法院均把审监庭作为案件质量评查的职能机构,负责案件质量评查的具体工作。审监庭的职能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设置的一个审判业务庭,体制上与其他审判业务庭的地位平等,不仅没有审判管理职能,而且也缺乏相应的法定审判管理职能主体的授权,而案件质量评查是方法管理和规则管理,是法院审判管理的组成部分,也是一种非诉讼程序的监督。案件质量评查机构与其他审判业务庭应当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从性质上看,其与根据诉讼法而实施的审判监督工作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审监庭不具有管理者应当具备的审判管理职权,更欠缺行使这一职权所应有的审判管理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