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调研
统计分析 审判调研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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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
调研08-20期
    20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8514   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刘鹏武   2006421,广州一台ATM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许霆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觉得发财的机会来了,于是分171次提取了17.5万元。日前,潜逃一年被抓获的许霆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该案经高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目前判决结果尚未出来。最高院副院长表态认为判决无期畸重。 许霆案事实非常清楚,用以证明事实的证据也基本没有什么问题,分歧在于事实、证据是否能够支持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法律认定及适用。一种意见是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检察机关及一审法院持该种意见;二是构成侵占罪,部分法学专家及律师;三是不构成犯罪,而是民法调整的不当得利形为,该意见为部分多数法学专家、律师意见。我们可以针对上述分歧意见逐一进行分析:一、许霆行为是否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检察机关及一审法院认定徐霆行为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的法律基础在于:1、许霆在获取金钱的时候采取了秘密手段;2、自动提款柜员机应视为金融机构范畴;3、窃取的金钱金额达到定罪量刑标准。我们知道,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其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主体要件,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霆行为是否成立盗窃犯罪构成要件,四大构成要件中对霆行为性质具有决定意义的是客观要件是否成立,也就是说,霆从自动提款柜员机中获取货币的手段是否具有盗窃犯罪成立的客观要件要素,通俗来说,就是霆是否是采取秘密手段非法从自动柜员机中获取货币。首先,我们有充分客观真实的证据证明,霆用于取款的银行卡为真实信息基础之上合法取得,即霆以自己的真实信息与银行建立了的金融服务合同关系,并受该金融服务合同约束,这与采取虚假信息获取金融卡恶意透支、提现行为显然不同;其次霆取款操作不具有违法或是不当行为。霆取款均依据银行自动取款柜员机的标准程序操作,并无采取破坏或是暴力性手段从柜员机内获取货币之行为。最后,霆所持银行卡的数字终端信息写入、变更均由银行负责管理,霆个人并无任何非法侵入数据库进行非法变更之任何行为。综上所述证据及事实,何以能够认定霆通过银行标准操作方式在自己合法取得的银行卡中取得货币为秘密窃取行为?这种情况,就类似于:如一个人在银行柜台前抢劫储户一样,当银行柜员正将钱递给储户,假如,被抢的货币还在银行柜员手里,储户没有接到手,那就应定为抢劫金融机构无疑;如果,被抢的货币刚好在储户手里,那就只能定抢劫;因为钱的属性发生了变化。霆案同样存在这种问题,这就是一张合法取得的银行卡内的货币的属性,该属性决定持卡人的行为产生何样法律后果。银行卡的权限和性质均往往是由银行提出要约,当事人选择要约达成金融服务合同,也就是说,在银行卡服务中居于决定地位的是银行,而不是持卡人,这在信用卡和贷记卡中表现得较为明显,即金融融资服务功能,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决定银行卡终端数据变化是由银行决定,持卡人为被动接受一方,持卡人所持银行卡内的货币量的变化同样是由银行在操作,当银行自身原因造成持卡人的货币量增加或减少,其货币属性应推论为银行对持卡人的货币量支配权限的变更,至于该变更是否为正确授权,其责任在于银行自身,但这种货币量的变更属性的刑事法律责任不应当有持卡人承担,也就是说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本案中徐霆所持银行卡中可以取出超额的货币源于银行本身的错误货币授权,在霆银行卡中的货币属性应属错误授权下霆无法定支配权货币,也就是说即使霆取了该货币也不构成刑法调整的盗窃罪。二、霆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部分持该观点的法学专家和律师认为霆的行为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罪存在事实和证据上的不足,但霆高达171次取款的行为表明了其恶意占有的心理状态,应依据刑法予以处罚。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所谓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其客体要件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我们来看霆的行为是否构成该罪,对这一问题,只需分析一下本案的客观方面就可以得出结论,事实上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银行将涉案款项交由徐霆代为保管的委托或是意思表示,上述款项也并非遗忘物或是埋藏物,而是属于银行数据终端错误造成霆所持银行卡货币量信息变更所致,可见,侵占罪完全不能成立。依据霆高达171次取款具有恶意占有心理必须予以刑事处罚的意见更是显得荒谬,这显然背离法治精神的道德审判实在不宜用刑事法律加以支持,现行刑法有一条基本法律精神就是疑罪从无,法无明文不为罪,特别是在刑法的适用上,更不能将道德法律混同一体。三、笔者认为霆的行为应属民法调整的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就是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本案中的许霆利用银行数据终端的错误,从银行恶意取得了没有合法基础的利益,给银行造成了损失,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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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
调研08-19期
    19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8514   对居所在正当防卫中应具特殊防卫权的 一点看法   刘鹏武   为防止有人入室盗窃或抢劫,一些公民在自己家中设置防卫装置,由此造成入室盗窃者或抢劫者伤亡情形的,其性质应当如何认定?目前法律实务界的观点一般均将其认定为典型的防卫不适时。所谓防卫不适时是针对正当防卫的定义而来,而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之定义,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反之,如果仅仅是为了防止可能遭到的不法侵害而采取上述技术防卫手段的,由于设置技术手段时并未发生不法侵害或是正在发生不法侵害,就该行为来看,目前法律实务界一般都认定为防卫不适时。而事实上这种认定,造成执法者和防卫行为者均处于法律与道德的两难境地。如防卫行为人出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而在私有居所设置防卫措施,目的是为了防止入室盗窃者或抢劫者,但实际上针对的是不特定人员,当行为人入室盗窃并触发防卫设置由此造成行为人伤亡之时,法律制裁的承担者则发生逆转,入室盗窃行为人及其亲属由于行为人从事非法甚至于犯罪行为受到伤亡而提出损害索赔要求,反而能够得到法律保护,而在居所内设置了技术防卫手段的行为人由于该行为为法律不保护的防卫不适时而将自身置于刑事、民事法律的制裁之下。这样一来,一方面,不仅使法律的正义性面临与社会舆论,一般道德评判形成对峙压力;另一方面,也使法律的引导作用趋于负面,即法律责任从违法犯罪行为人转向受害人,这与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的自然法理是相背离的。基于上述情形,笔者认为,目前这种对防卫不适时的概略认识和相对理解,显然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多面性和复杂性,而那种漠视个人隐私、私有空间的集体生活方式下的法律制度安排,显然已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当《宪法》修订将人身和财产权利的保护纳入更强有力保护范畴的时候,现有的防卫不适时的阐释显然与《宪法》中对个人权利保护存在冲突,而这种冲突的持续,不仅不利于对合法权利的保护,更不利于法律对社会行为、社会认识的引导。基于上述认识和看法,笔者认为,应对正当防卫作出更细致、更详明的司法解释,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确保其法律立意的正义性、公平性的实现。而对正当防卫的认识深度,也不应仅仅停留在是否“正在进行”这一个时间基点上,还应对特殊情形下明确空间基点,即对缺乏时间要素的特殊情形下明确空间要素,把空间要素的保护纳入法律,特别是个人合法拥有的隐私空间、独有领域,比如居所在正当防卫中就应当具有特别的法律地位,可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确立其独立的正当防卫权利,如公民在居所设置防卫设施的正当防卫权利与公共场所、公众场所予以区别确认,放宽居所设置合理技术防卫手段的权利,赋予公民在居所享有特殊防卫权。笔者认为,这种特殊防卫权的设置基础主要源于以下三点:(一)居所在法律生活中的独特地位。居所一直为人们长期居住所需要的固定住所,其包括个人所有的房屋和租住房屋,两者在民事法律中的地位有所差异,但在刑事法律中的地位是完全一致,具有绝对的排除非法性、隐私性和独占性,任何个人或者组织非法定事由和程序均无权进入他人的合法居所,这在《宪法》中可以得到依据,《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事实上,对于《宪法》中保护公民住宅不受非法进入的规定,其立法原意不是保护私有财产,而是基于其所隐含的人权权利保护。况且住宅的外延显然远远大于居所,可以这样认定为居所。由于与人权权利联系更为紧密,其法律保障的力度理应更大一些。(二)社会心理对居所具有特殊的依赖性、安全性要求。正是这种要求,决定了居所的隐私需求,同时赋予了居所的安全保护功能,况且该功能作为居所的原始需求和法律地位,是互为表里的。(三)居所安全享有的法律保护也是社会法治进步的一种表现和标志。由于居所的宪法保护源于人权保护,其法律地位的逐渐趋强,不仅能增加社会本身的安全感,同时也切合法治发展的趋势,有利于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和人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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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
调研08-13期
    13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855    浅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李惠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200611月6日出席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全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护,确保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刑事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而采取的防治方略,是人类理性在刑事领域的产物,是社会法制文明程度的体现。一个国家的刑事政策是否适时适度,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着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整体效果,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从和谐社会的理念和要求出发,认真研究并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有效预防控制犯罪、高效服务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对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具有重大的影响。要做好刑事执法工作,必须要正确掌握和运用党和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从目前的犯罪形势和刑事司法系统的运转状况来看,我国面临着这样的局面:一方面,犯罪总量持续上升,重大犯罪尤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突出,严重威胁了社会秩序,也使社会公众的安全感降低;另一方面,司法资源的投入量与需求量的矛盾没有得到解决,司法机构和人员超负荷运转,刑事积案上涨,监狱的拥挤程度加剧,重新犯罪率上升,一些罪犯出狱或假释后犯下更严重的罪行。如果在打击严重犯罪的同时,不对某些轻微犯罪实行宽松的刑事政策,刑事司法资源的供需矛盾还会进一步加深,刑事司法系统也有可能陷入恶性循环的困境。从重打击的单向运行,只会导致刑法的过分张扬;而一味地轻缓又会造成刑罚的乏力。因此,在控制犯罪问题上,越是加重打击严重犯罪,越应放宽对轻微犯罪的监控和处理。 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科学界定是指宽大、轻缓。它来自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宽大,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形:一是该轻而轻。即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处以较轻刑罚。二是该重而轻。即所犯罪行较重,但行为人具有坦白、自首或立功等法定或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恕,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三是非犯罪化。即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对一些轻微的危害社会行为不以犯罪行为论处。四是非刑罚化。即宣判行为人有罪,但不限制其自由,而是将其置于一定机构的监控之中。是指严密、严厉。它来自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惩办。宽严相济中的首先是指法网严密。刑事立法应尽量做到严密,以预防犯罪,防卫社会。此外,它还含有严厉之意。即指在罪刑均衡原则指导下,判处较重的刑罚, 而不是指任意从重、加重处罚。在宽严之间要保持一定的协调关系, 既不宽大无边或严厉过苛, 也不时宽时严宽严失当,只有宽严协调才能实现政通人和的效果。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对重罪实行严打政策的基础上完善了对轻刑宽松的一面,渗透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从宽处理轻罪原则等内容;它的精神实质,就是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集中反映了党和国家对司法工作的根本政治主张,蕴涵着符合司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深刻的政治要求,是刑事执法的灵魂,它是我们党和国家在长期同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中形成并逐步发展完善的,是长期历史经验的总结。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审判工作中的应用。  (一)“宽”在刑事司法中的应用。 一是在犯罪性质方面,属于轻罪刑事案件;二是犯罪情节较轻,具有犯罪中止、自首、立功等情节;三是平时表现良好,未受过刑事处罚,系初犯、偶犯;四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赔或者协助挽回损失;五是能提供担保或者交纳保证金,具备帮教条件的。 实践中具体适用“宽”的刑事案件应包括以下几种:①因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②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③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④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的刑事案件;⑤未成年人犯罪;⑥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的案件。   在刑事工作中“宽”的适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扩大不起诉范围,限制刑罚的适用范围。不起诉是宽、轻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中的反映。为限定刑罚的适用范围,我国现行刑诉法规定三种不起诉类型,即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不起诉制度在实践运行不畅,适用率较低,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为了从实质上限制刑罚的适用范围,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思想,检察机关应当扩大不起诉范围。    2、落实两高一部《意见》,扩大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和简易程序,既节省刑事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又有利于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减少刑事司法程序对被告人的不良影响,故两高一部2003314发布《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检察机关应把这两个《意见》的贯彻实施作为当前公诉方式改革的重点工作,作为提高公诉部门办案能力和效率的重要措施,作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大举措。具体办案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诉案件,能够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可以简化审理的,要积极主动建议人民法院适用;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或简化审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同意并向人民法院建议适用。 3、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轻微犯罪实行非刑事化处理,并尝试实施暂缓起诉制度。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是犯罪构成中的特殊主体。这两类主体涉嫌的犯罪主要是轻微犯罪,通常其主观恶性不深。同时,未成年人犯罪与他们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有直接关系,若仅因一次情节较轻的犯罪而对其简单地科处刑罚,将他们抛向社会,必然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并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检察机关应尽可能地在学校达成共识、征询被害人的意见、并与公安机关协调配合的基础上,对涉嫌微罪犯罪的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进行非刑事化处理,具体途径就是退回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此举在政策层面上,符合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在法律层面上,符合两高的司法解释。    4、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执行。社区矫正是一种促使罪犯顺利回归社会,挽救人性的特殊策略。国外的实践证明,社区矫正不仅有利于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而且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减轻国家的行刑成本。作为与监禁刑相对的全新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不仅体现了宽、轻的刑事政策思想,更重要的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有效良方。因此,司法机关要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执行。   (二) 在刑事司法中的应用。  1、适用的对象。一是从行为角度看,的适用对象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主要包括:①严重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如杀人、强奸、抢劫、绑架、贩毒等案件;②聚众性犯罪,如武装叛乱、暴乱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③部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劫机劫船、涉枪犯罪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犯罪,如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④有组织犯罪,主要是恐怖组织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⑤邪教组织犯罪;⑥贪污贿赂犯罪;⑦渎职侵权案件;⑧后果严重的刑事案件。近年来,这些犯罪的数量持续上升,对社会的危害日益严重,群众对此反映比较强烈,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二是从行为人角度看,的适用对象是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犯罪人,主要包括职务犯(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累犯。职务犯由于其主体的特殊性、其行为侵犯社会关系的多重性及对职务的违背性等,表现出更广泛、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职务犯对社会的不良示范作用较之其他犯罪人更大,因此,要从严治吏。 而累犯,我国历来将其作为惩治的重点,现行刑法也对累犯专门作了修订,表现了我国对累犯从严惩治的决心。  2、适用的方式。一是实体上依法从重。所谓依法从重是指依法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和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犯罪人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予以从重惩处。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刑事政策导向的从重。根据社会治安的实际需要,对适用对象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给予超出一般犯罪或犯罪人的否定评价;另一方面是实际处罚意义上的从重,即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范围内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二是程序上依法从快。所谓依法从快是指在法定的程序下,在法定期限以内,对适用对象及时审查、及时起诉,以达到有效地追究犯罪、证实犯罪、打击犯罪的效果。如对于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如果主要罪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次罪中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在法定的期限以内无法查清的,以主要罪名起诉,无法查证的次罪不予认定;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果同案犯在逃,但现有的证据足以证明在案犯犯罪事实的,就应对在案犯起诉,决不能久拖不决。  3、适用的原则。一是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公诉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能因为的需要随意出入人罪。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要慎用司法解释,无论是扩张解释还是限制解释,都不能违反刑法规定的基本意图。二是遵循罪刑均衡原则。公诉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刑法规定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做到罪刑均衡,尤其是要正确适用从重情节。从重必须坚持以依法为前提,在政策和实际操作上严格把握,慎重运作。在政策上,既要严格控制和明确界定从重的具体范围,又要慎重对待和具体把握从重的幅度。在实际操作上,从重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定量刑的幅度以内,并且从重处罚的幅度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三是遵循正当程序原则。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案,不能为了从快而人为地缩短甚至取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行使期限。 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稳定是和谐的基础,和谐是稳定的最高境界。在强调坚持严打方针的同时,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比如,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从轻、减轻处罚或判处缓刑;对于法律、政策不明确,可捕可不捕、可起诉可不起诉、可判可不判、可劳教可不劳教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着眼于从宽处理。这样做,有利于集中力量打击严重犯罪,有利于挽救失足者,有利于从根本上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应当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是一种科学、理性的回归,是我们正视社会稳定与犯罪增长关系后的理性回应,最终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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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
调研08-17期
    17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855   浅议做好财务主管的前提条件   罗艳萍   一、认真加强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财会人员业务水平的高低,影响着会计报表数据的质量,作为单位财务主管业务水平的高低,就更直接影响单位领导经营管理的决策。要想当好领导的参谋,就要求我们要把不断地加强业务学习和提高理论水平,特别是当今高速发展的年代更是如此,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研究,学习最新的财务制度和财政、税务等部门下发的关于财务会计方面的规定,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 二、做好前期财务计划编制工作 做好财务计划,是财务主管搞好财务管理工作的第一步。要编好财务计划,首先必须对单位的过去、本年和以后年度的发展有一个总体的了解,编制财务计划,有利于规定企业计划期内的现金流量;有利于根据计划期内的资金需要量安排相应的资金来源;有利于通过供应和调度资金来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资金是企业的命脉,财务管理以资金管理为中心,作为财务主管,加强资金管理是其重要职能。为使企业最经济有效地用好、用活资金,财务主管必须正确筹划和测算现金流量。现金流量估计筹划得当,单位就可有效地运用各项资金,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行,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估计筹划不当,则会降低资金的利用效果,或导致资金周转困难,财务状况恶化,严重的还会阻碍单位的正常工作,使单位陷入困境甚至倒闭,所以,在当今经济在估计现金流量的基础上,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现金流出量大于现金流入量时,财务主管就应履行融通资金的职能。在进行实际融资时,要综合考虑借款数额、借款条件、放款者的服务质量、借款利息的高低,是否可享受国家的政策性贴息优惠、以及还款的期限等,权衡优劣,选取最优对象,适时借入资金,使单位的流动血液不至中断。高速增长的年代,财务主管必须具备合理估计现金流量的能力。 四、积极参与投资决策 无论哪一种投资活动,财务主管都应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应对投资项目的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依据本项目建成后的预计收益来测算企业的投资收益率、投资回收期和投资净收益,以及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的可能性的大小进行预测、分析,向领导提供客观全面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数据资料,使领导的投资决策真正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并切实可行。总之,要在回报和风险之间进行权衡,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的整体目标。 五、当好家理好财,管理好实物性资产   实物性资产即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是企业以实物形态存在。作为财务主管,必须经常督促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爱护和管理好、并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盘点,以确保设备的完好无损,同时在单位内部必须实行资源共享,以防止一个部门的设备闲置,而另一部门又要买设备的现象,最大限度地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以达到减少支出的目的。 六、努力协调好财务关系 财务关系涵盖到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作为单位的财务主管应能较好地处理这些复杂的关系。无论是单位与上级主管部门、与财政、税务、银行、物价、审计及其它等外部单位,还是企业内部财务部门与领导、其它部门、职工等的错综复杂关系,最终都要归结到财务主管身上,需要财务主管加以协调。协调的水平如何,则取决于财务主管的素质。 由于财务主管担负着单位的资金筹集、运用、投资、分配等全盘的资金管理任务,同时还从事企业内部各个单位的资金核定、分配、结算、考核等工作,处于各种财务关系的关节点上,各种财务上的矛盾都会在这一环节上反映出来,同时又不易被别人所理解。这时更需要财务主管运筹帷幄,化解矛盾,达到圆满完成其工作职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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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
调研08-16期
    16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855   浅谈法院信访接待工作   王康英   法院的信访接待是法院的工作窗口,它在传播法律、联系群众、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有着及其重要的作用。涉诉信访是法院信访的一个基本内容,也是法院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利益关系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摩擦不断出现,社会矛盾纷繁复杂,各种新类型的问题层出不穷,各类来访人员的告诉、申诉、申请再审、非诉讼及咨询等也不断增多;另一方面,涉及法院裁判文书公正性的诉讼来访也不断增多,要将涉诉来访和信访接待工作做到万无一失,成为法院信访接待部门的一项重大课题。因此,认真搞好法院的涉诉信访接待工作,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树立司法为民,法院信访接待是不可少的。信访接待工作是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着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着我国改革开放稳定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信访接待是处理群众来访,是各级党政、司法机关的一项共同性工作。法院的信访接待工作是法院了解社情民意的一个重要窗口,法院信访工作的开展,对整个法院工作的全面开展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如何做好法院信访接待工作已被推到了社会的前沿,对于主要负责此类工作的接待人员来说,要做好这方面的工作,除了应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雄辩的口才和丰富的社会知识外,更应该掌握一定的接待和处理方面的技巧,这样才能有助于顺利地解决问题。笔者认为,信访接待人员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情法并重、以情感人。接待工作不仅是个特殊的岗位,还是一个非常具有挑战性的岗位。接待工作是倾听群众呼声,加强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这份工作看似平凡,要真正做好却不容易。我们知道,来访者来自社会的各个方面,由于他们的文化知识、法律知识、社会地位等有所不同,所反映的问题也是各个方面的,这就要求接待人员必须相当熟悉法律知识和具有必备的工作经验,做到能针对来访人员所反映的问题作出准确的判断和处理,并能正确地给来访者指路,牵线搭桥以及做好息诉停访工作。此外,接待人员还必须具备相当的观察能力,应变能力,熟悉当地风俗民情及相关部门的情况和化解矛盾的能力。实际工作中,在倾听来访人员的诉说后,来访人员总是有不得已的苦衷,来访的目的之一就是诉说出自己心中的苦衷,希望从法律上得到帮助和得到接待人员的安慰;而由于有苦衷,就容易与任何与之相对的人和事产生抵触情绪,稍有不慎,就会被激怒。所以,接待人员在对待来访人员时感情上要有爱心。做我们的信访工作就是要做人的工作,人与人之间有感情就容易沟通,沟通了才会产生信任要使来访人员接受信访接待人员的处理意见,就必须要求处理法官以耐心平怨气,以诚心求理解、以真心换真情,耐心倾听来访人员的诉说,仔细阅读相关材料、深入分析案情,查清事情真相,找出症结所在,用相关法律条文、案例对来访人员进行解释,以情来感化、消除来访人员的不满和猜疑,增强对处理结果的认同,从而有理有据地说服当事人。有的来访人存在的问题并不大,是为了争一个道理,讨个说法而来,有些问题是依法按政策处理的,但是有些群众一时想不通,不理解而来,这个时候我们也应设身处地为来访者着想,带着我们的感情去做他们的工作,群众很容易接受,这样就可达到息诉停访的结果。 二、遇事冷静,不急不躁。到法院来访的人员大多是心中存有怨气,接待人员如何让来访人员平心静气地说出自己想反映的问题和心中存在的怨气,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接待人员在听取意见审查材料的基础上,准确地把握来访人员来访的症结,根据事实和法律有针对性地谈出自己的初步意见,解决问题。如何使来访人员说出心中郁结,是为我们解决问题起到关键的作用,这是做好信访接待工作的第一步。 而到法院的来访人员所反映的问题多数都涉及自己的切身利益,由于事先没有充分地准备,或者准备了到了法院有些紧张,语言组织能力较差,说不清楚时,我们要耐心地听他们诉说,不能表现出不耐烦或者催促他们快说。有些来访人性格暴躁,情绪激动,心里气愤,加上他们对法律政策不是很了解,态度会很不好,对于这些人我们更是要耐心一点,和蔼一些,多一些理解,多换位思考,不厌其烦,接待态度对群众是重要的,群众也是讲感情的。 如果他们说不清楚自己所想说的问题,这样就不利于接待人员了解来访人员的意图,不利于解决问题,所以,接待人员必须保持冷静,保持不急不躁的状态是重要的,尤其是来访人员处于剑拔弩张、一触即发的时刻,接待人员更应该遇事不乱,控制情绪。用十分热心、关心、耐心及细心的态度对待每一位来访人员,用疏导的方式和温和的言语,启发当事人。只有法官遇事冷静,心平气和,才有利于处理问题,有利于稳定当事人的情绪,更有利于信访接待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用语适当、以言感人。处理信访事务的人员既要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练的业务功底,同时更要具有求谈话的艺术。谈话艺术对于解决争端的积极作用被大量的事例所证实。在接待任何来访人员时,如果接待人员能适当注意谈话艺术,不仅能够消除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和戒备心理,而且还能增强来访人员对接待人员的信任感和亲切感,使工作比较顺利的进行。例如法官在接待时穿插一些与来访人员所反映的问题比较贴近的话题,举一些与之相关的案例,或者以自己的事例作为现身说法,就有可能营造轻松的气氛,来访人员处于这样的氛围中,自然心理放松,对抗情绪也就不强,就能够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四、掌握主动,抓住苗头。法院信访工作,客观上具有滞后的特点。为了争取主动,必须做到未雨绸缪,要树立超前预防意识,对一段时间内来访矛头所反映出的相对集中的情况及时研究,制定处理对策,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筛选、分析,掌握其发展动态,同时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联络沟通,了解一些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变被动为主动,变来访为下访,变事后为事前,变了解为解决。这样就能掌握主动,抓住苗头,尽量将问题解决在基层。 五、讲究效率,维护公正。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这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又一关键。讲效率就是要简便快捷的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进行处理,能解决的及时予以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根据立案的有关规定及时立案,对简易民间纠纷、非诉讼案件等通过调解,高效、便捷的方式结案,提高信访办案效率。讲公平就是要对所有的人和事都要公平,对重大问题,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给重大信访、申诉、申请再审当事人提供一个辩论说理的机会,使他们得以充分地实施自己的申辩权,从而也显示接待工作的公正和性公开性,让当事人服气,以达到息诉停访的目的,同时要将处理的结果,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及时反馈给来访人员。 六、集思广益、相互配合。在处理信访工作时,接待人员要相信自己有能力解决问题,同时也要加强与领导、各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系,互相配合,依靠集体的力量、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来做好工作。特别是遇到信访突发事件,如来访人员冲击办公室,纠缠威胁领导和信访人员,以及损坏财物的闹事人员,更要细心地做好思想工作,加强政策和法律的宣传、进行劝阻,在解释、劝阻无效时,来访人员执意要闹事的情况下,就应及时与领导其他部门或公安机关联系,依法处理。 总之,作为一名从事信访工作的法官,要充分发挥自己疏导和化解矛盾的能力,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理念,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坚持以“司法为民”为宗旨,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断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树立法院“司法为民”的形象,使法院信访工作跃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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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2008-06
调研08-15期
    15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855   强和改进法警大队管理的思考   蒋春殿   法警大队是法院的一支武装力量,同时也是法院后勤保障的重要部门,工作任务重、要求高、头绪多,法警大队还得要正确履行参谋、协调、事务性职能,实现“安全、正点、服务”好的工作目标,要以责任心的高度,深化推进法院后勤工作建设,努力夯实管理基础,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笔者以在法警大队工作多年的经历浅谈几点看法供同行参考。 一、以后勤辅政,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提高后勤服务是法警大队工作的核心任务,必须坚持把提高服务质量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改善提高服务方法、服务技能,不断完善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法警大队的参谋和助手作用。 1、要重视服务的方式、方法。一是后勤服务工作是法警大队的日常工作,怎么办理领导和业务庭室交办的工作,是法警大队领导每天接受任务并作好安排的第一项工作,接到任务后应注意理清任务的时间、地点、联系方法,还应考虑到在执行任务当中会出现什么样的困难都要作好充分的估计,合理分类安排好出车人员,做到准确、准点、安全园满完成任务的必要准备。其次是要在理解上下功夫,领导交办的事,要准确领会意图,弄清楚领导的要求,把握好领导交办任务的对象、时间、地点,明确交办事务内容,做到尽职尽责,口实严密,。三是领导没有想到的要替领导想到,领导没有看到的要替领导看到,领导没有做到的要替领导做到,做到顾全大局心细法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确保时间的准确与和谐的服务理念。服务工作的好坏求的就是一个质量,而质量的好坏价定是服务后的评价。怎样才能把握好服务后的评价呢?在后勤服务工作多年的实践中我们深刻体会到,后勤服务工作讲究的就是一个时间关念,服务时间的准确以否往往是成功与失败评价的关建。后勤保障中时间延误的长短带来的常常是服务后评价的法码,一个不讲究时间准确的军队带来的会是什么样的结果,一个不讲时间关系的后勤部门会给任务带来什么样的损失。所以加强时间关念教育是我们后勤部门工作者必须遵守的纪律。其次是服务过程中的服务态度,常言道:脸难看、门难进、事难办,讲的就是一个服务态度问题,我国是一个明扬海内外五千多年的礼意之帮大国,美好的礼意传统曾受海内外人士的赞扬,美国西点军校曾一度开展向雷锋同志学习的宣传活动。所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是当务之急。 3、做好参谋协调,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后勤服务工作单一性和双重大性较强,常常一次任务的单一性和双重性会同时出现,所以作好参谋协调服务尤为重要,后勤工作人员通常是接受指令实施任务的落实者,指令的要求就是落实责任明确任务的开始,指令通长不是固定模式下达的,它是多形式、指令强、节奏快摆在我们的面前,作为后勤部门的法警大队领导,就要有一个清醒的思路,明确任务的轻重环节,作好合理周全的布局,做到有理、有节、安全、高效地安排好工作任务。 二、夯实基础,加强内部管理。 一是进一步加强内部机构的合理分工,搞好服务工作的必要准备,弄清服务内容的基本情况,明确任务的主次,落实责任的主体。对较远长途用车的任务要制定出行车安全预案,认真检查车辆的设施、道路、气候、和同边的环境,确保长途车辆运行的安全。二是进步规范服务工作质量,制定出服务保障工作预案,细化工作方案,避免服务工作中出现的不动性,对确定需要其它部门协助的也要确定主次并界定职责范围,规范工作程序,了解服务对象,制定工作的每一个细节,做到严密顺畅、节约高效、服务周到、善始善终。三是在法警大队队长总体负责的基础上,细化大队内部人员的督办分工,明确各有的督办内容,建立和完善指令服务工作报告制,日常服务工作及时报告,月底、季度汇总报告,确保指令交办的各项工作得到落实,同时建立指令服务网络台账制,切实提高事务服务质量。 三、加强学习,全面提高综合素质。 一是切实加强思想作风大转变。加强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理论的学习,提高法警大队全体干警的政治理论水平,树立甘于奉献的意识,抵得住诱惑,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增强柜腐防变能力,树立严谨细致、精益求精的作风,牢固树立“后勤报务工作无小事”的思想,扎实作好每一项工作,认真对待每一件事情,力求把工作做实、做细、做好、做精。二是切实加强枝能大炼兵的培训。注意学习培训方法,既要贯彻上级业务部门的精神,又要向身边的同志和友邻法院的同志学习;既要向书本学,又要向实践学;既要从正面的经验中学,又要从反面的教训中学,不断改进个人的知识结构,丰富培训方式,通过内部交流、外部学习、集中培训、分批培训的方法,增强培训实效性。搞好传帮带,通过以老带新、以强带弱的方法,逐步提高法警大队干警的办事能力。三是推进工作作风大转变的进成,汇总分析法警大队在后勤服务这些年中的差错的失误,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制定整改,明确对策,形成一套具有自身特色、简明实用的制度的办法,今后凡对办事推诱塞责、久拖不办、应承不办的不作为问题必理,对损坏服务形象问题必查,对伤害服务感情的问题必纠,对边整边犯的干警必处。坚决贯彻“三大主题”活动的落实,以崭新的面容推进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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