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调研
调研第三十一期
法 院 调 研 第31期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7年8月16日 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的职能 及职能发挥问题探讨 花桂荣 立案庭是人民法院的一个职能部门,在法院的整个工作运作系统中的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拟对立案庭(特别是对基层法院立案庭)的职能,及其职能发挥问题作些探讨。 一、我国法院立案庭的发展及职能演变 立案庭是在我国人民法院审判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诞生的,是适应立案权、审判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开要求的产物。过去,法院内部立案与审判不分,各业务部门自己立案,自己审判,这种体制容易造成审判效率低下,滋生司法腐败,影响案件审判公正和效率提高。为改变这种状况,在20世纪90年代初,一些法院开始了立审分立的探索,成立单独的立案庭。最高法院对这种做法予以了肯定。1997年4月,最高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暂行规定》,将民事、经济纠纷、行政案件的起诉以及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执行申请,申诉和再审申请的审查立案工作纳入了立案庭的职责范围。1999年9月8日最高法院印发了《关于全国法院立案工作座谈会纪要》,进一步明确立案庭的职责是:“(1)审查民事、经济纠纷、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驳回;审查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对刑事诉讼案件进行立案登记。(2)对上诉案件、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审理不服下级法院不予受理、管辖异议的上诉案件。(3)审查申诉、申请再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卷审查,并决定是否裁定再审立案;对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4)负责应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5)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进行诉前财产、诉前证据保全。(6)依法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管辖异议和下级法院的管辖权争议案件。对下级法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告诉案件,指定下级法院受理。(7)核算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审批或报批手续。(8)对本院各类案件的审限进行跟踪督办,并定期向有关领导与有关部门通报。(9)办理上级机关和本院领导交办案件的登记、编号、程序上的审查处理和督办,并回报或转报结果。(10)处理告诉申诉来信来访,解答法律咨询,做好上访老户工作。(11)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立案工作。基层法院检查人民法庭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