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查民事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审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决定立案、裁定、移交执行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2、对本院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3、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或者再审申请,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和院长认为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的,应当登记后立卷审查.
4、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执行和本院移送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查、立案.
5、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进行审查、立案.
6、计算并通知原告、上诉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预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7、处理来信,接待来访.
8、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