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坚持不懈六年终执行
当事人寄送锦旗深表谢意
4 月12日,云南省永仁县的申请执行人温春祥将一面绣有“执法为民,攻坚克难”的锦旗寄到我院执行局,对我院六年艰辛为其执行回17838.31元赔偿款表示感谢。
2005年10月18日,四川省会理县果元乡农民罗文学驾驶货车在108线K3126+700M处与云南永仁县永定镇个体司机温春祥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温春祥和车上人员受伤、车辆严重损坏,全部经济损失97876.55元。2006年7月5日,云南省永仁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罗文学承担损失78301.24元,扣除已支付60462.93元,还应赔偿17838.31 元。2007年,该案经云南省高法院委托四川省高院并经成铁中院指定我院执行。
2007年2月26日我院立案执行。执行人员前往会理执行,被执行人罗文学避而不见。办案法官顶风冒雨数次往返会理、西昌等地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查实被罗文学有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但登记户主为另一个叫尹光明的人。办案法官协调凉山州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对车辆进行查封,但该车已报废无法变卖。由于被执行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又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只好于2008年1月4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虽然已经终结执行了,但我院办案法官并没有放弃,仍然通过电话一次次地做被执行人和家人的思想工作,给他们摆事实讲道理,被执行人罗文学终于被说服,承诺外出打工挣钱还债。从2009年11月到2013年4月,被执行人罗文学将在新疆、西藏、木里、攀枝花等地打工挣的钱分6次汇了17838.31元到法院,法院再转交给申请执行人。今年4 月10日,申请执行人温春祥收到法院转交的最后一笔执行案款时,着激动地给执行法官打电话说“谢谢!铁路法院为我做的一切都永远都不会忘记。”并表示要制做一面锦旗寄到法院表示感谢。
一件标的并不大的外省委托案件,在我院执行人员六年坚持不懈努力下终告圆满执结,有力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生动诠释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司法宗旨。我院执行人员这种永不放弃、对工作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值得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