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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3月1日起,西昌铁路法院将扩大管辖权 凉山日报2015年2月3日刊发
2015-02-04 | 发布者: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 阅读数:973

31起,西昌铁路法院将扩大管辖权
开始受理部分西昌市范围内的交通民事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

 本报讯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并报经最高院批复同意,于20141229下发了《关于指定在川的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范围的规定》,该规定要求自201531施行,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届时将开始受理新类型案件。

根据规定,指定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受理西昌市内发生的涉及民用航空运输、公路交通运输的相关合同纠纷和民事侵权案件。该指定的受案范围,是省法院将特定区域内发生的特定类型案件集中到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原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再行使管辖权。

同时最高院基于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理原则的考虑,指定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前述案件的上诉案件。另外,省高院还根据全省执行工作实际,指定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可以受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西昌市域范围内,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案件,对于这类执行案件,凉山州两级法院和西昌铁路运输法院都各自有权受理,申请执行人可以自行选择。

为了做好这些新增案件的审理工作,西昌铁路运输法院从2013年开始就组织法官和工作人员到省法院学习办案,参加新类型案件立案、民事培训班培训,公招人员,完善法院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站建设,利用省法院对管辖调研的机会开展与凉山州中院和西昌市法院的协调对接工作以及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工作,做了大量的准备。西铁法院大交通民事和执行案件管辖范围、诉讼须知、立案咨询电话、邮箱、法院地址等情况已经在法院官网及官方新浪微博上公开,为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提供了方便。

据悉,铁路运输法院作为国家专门法院,过去只管辖与铁路交通运输有关的刑事和民商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20127月,全国铁路运输法院全部由铁路运输部门移交地方党委和上级人民法院进行管理。为了适应铁路法院新的管理体制,最高法院于2012717发布了《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除了明确铁路法院继续管辖与铁路运输有关的刑事、民商事纠纷案件之外,还授权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部分民商事纠纷案件给铁路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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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昌铁路法院新增案件受理范围:

  (一)涉及西昌市内民用航空运输的民事案件

  1.航空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

  2.航空运输合同纠纷和航空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3.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航空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4.机场运营区域内和飞机上的广告、租赁合同纠纷;

  5.航空运输事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6.机场运营区域内和飞机上发生的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二)涉及西昌市域范围内公路交通运输的民事案件

公路交通运营区域内的运输、保险、仓储、保管、广告、租赁等合同纠纷。

  备注: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西铁法院审理的上述案件的上诉案件。

  (闫川 张娟娟 本报记者 钱栩)

 

 

【编辑: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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