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调研
优秀论文选登---彝区毒品阴影下的民族自救
2015-03-09 | 发布者: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 阅读数:1716

 

该文获成铁两级法院第十四届学术研讨会论文一等奖

 

 

 

 

 

 

 

彝区毒品阴影下的民族自救

                 --凉山州毒品犯罪问题研究

 

 

 

 

 

 

 

 

 

 

四川省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宾伟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作者简介:

宾伟,女,彝族,1984年12月13日生, 2007年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2008年7月至今在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刑庭担任助理审判员。工作期间发表论文情况:论文《浅谈无固定期限合同》发表在成铁中院《审判调研》2009年第4期;文章《司法考试要做到四忌,抓好三个阶段》发表在《铁路与法》2010第一期;文章《司考心得》发表在成铁中院《审判调研》2009年第3期;2010年论文《毒品案件中的推定问题研究》获得成铁两级法院第十届学术研讨会优秀奖;2011年论文《基层法院执行权优化配置问题研究》获成铁两院第十一届学术研讨会优秀奖;2012年论文《对我国现行缺席判决制度改革的思考》获成铁两院第十二届学术研讨会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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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性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论文成果。特此声明。

作者签名:                        日期:

编号:    

 

彝区毒品阴影下的民族自救

                   ---------凉山州毒品犯罪问题研究

 

论文提要: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本文简称“凉山州”)地处四川西南部,与云南省毗邻,是境外“金三角”毒品由云南输入内地“四川通道”的第二道关卡。进入八十年代以来,国际贩毒集团和贩毒分子转向我国寻求新的毒品通道和市场,将大量的海洛因走私入境后,以凉山州作为一条重要通道将毒品贩运至内地。受其所害,凉山州贩毒人员、

吸毒人员逐年增多。进入九十年代后,毒情迅速蔓延,给凉山州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巨额资金被化为一缕青烟,不少人员外流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一些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因毒品问题诱发的各类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大幅度增加,社会治安秩序遭受破坏,使凉山州成为全省乃至全国的毒品重灾区,严重影响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极大地损害了凉山的形象和声誉。

下面,我们再来看几组数据。1.凉山州两级法院毒品案件情况统计:2008年  391件  498人;2009年  387件   507人;2010年   511件   614人;2011年   528件   707人;2012年   519件   665人。2.成都铁路运输法院、西昌铁路运输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凉山籍罪犯案件情况统计:2006年   35件   39人;2007年   68件   90人;2008年   100件   109人;2009年   292件   303人;2010年   202件   222人;2011年   164件   175人。而这些案件中的罪犯绝大所数是彝族。

看着这些骇人的数据,身为一名凉山人,我不得不惊讶,不得不反思!严惩毒品违法犯罪,已成为全州各族人民的共同心声,身为一名彝族法官,更让我有了沉重的使命感!1.研究方法:本人首先对凉山地区的350个案件进行实证分析,从而对凉山毒品犯罪的特点、成因和对策进行实证研究、深入探讨,以期得到更具说服力的结论。 2.写作方法:本文的写作布局不求新颖,但求务实,以解决问题为目的。写作思路是从研究案例下手、从数据出发,研究现象、剖析原因、找出对策,解决问题。

 

全文共9566个字。

 

以下正文:

 

一、    凉山州毒品犯罪现状调查

(图一)

凉山州地处青藏高原东缘的横断山脉北段向四川盆地过渡的中间地带,总面积6. 01万平方公里,山地占总面积达71. 7%,山原占20. 1%,州内大部分人口及聚居地分布的丘陵、平坝、宽谷和盆地只占7. 1%左右(见图二)。州辖17个县市,有彝、汉、蒙、藏和回等10多个世居民族。全州总人口415. 2万,其中彝族占43.4%,为四川省少数民族种类及数量最多行政区域,是我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历史上该地是一个种鸦片、贩鸦片和吸食鸦片的重要地区。

(图二)

近年来,毒品犯罪问题在该地区异常猖獗,严重的影响该地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其犯罪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犯罪地域呈城镇扩散趋势,涉毒主体身份复杂

(图三)

20世纪80年代,凉山州毒品犯罪现象多发生在农村,但近年来涉毒案件中,已有不少城镇机关的职工、子女参与,并有不断蔓延的势头。据统计1): 2007年至2009年期间,全州批准逮捕的毒品犯罪2098人中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0人,占0. 48%。如金阳县旅游局副局长罗布某某伙同比曲某某、阿苦某某等人专门请假到中缅边境的云南省瑞丽市,贩卖毒品海洛因2159克,被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据调查, 2004年以来,凉山州贩毒人员按职业状况依此排名为农民、工人、干部、教师、医生、在校生(见图三);吸食、注射海洛因人员按职业状况依此排名为社会闲杂人员、农民、工人、干部、其他人员、在校生、个体户。可见,涉毒人员主体结构较为复杂性,使得侦查、审理毒品案件越加显得疑难和复杂化。

(二)利用女性特殊条件进行毒品运输。

(图四)

凉山州女性毒贩2007年至2009年超过毒品犯罪人数的一半(自2007年1月至2009年1月,在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毒品犯罪案件2098人中,女性1124人,占53. 6% )。(见图四)2)学者 Pollak 研究女性犯罪时指出,由于一般社会人士(包括司法、执法人员)对女性抱有关怀、同情的社会期待,再加上女性的生理特性,女性犯罪具有隐秘的特征,较不易被发现。3)

1.凉山州毒品分子也利用了女性犯罪不易被发现的特征,把她们甚至未成年人当做运输毒品的工具。如,马么某某(女)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中,其购买毒品后让其侄女(9 岁)将毒品吞入腹中运输;赤黑某某、吉机某某(女)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中,吉机某某在运输毒品过程中携带婴儿;土比某某(女)运输毒品案件中,土比某某将毒品藏于阴道内。

2.故意怀孕后进行毒品犯罪。如,吉吾某某(女)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中,其 2007 年 4 月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抓获,由于怀孕被取保候审;2008 年 12 月再次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抓获,再次由于怀孕被取保候审;2009年 4 月因涉嫌运输毒品被抓获,由于哺乳期被取保候审,当 2009 年 9 月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进行逮捕时,其早已逃逸,2011年 10 月才被逮捕归案,几日后发现其又怀孕,只得对其监视居住。本案一审法院判处其死刑,但二审法院认为其在审判时系怀孕妇女不能适用死刑,改判无期徒刑。据凉山州某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介绍4,凉山州这类女性毒品犯罪有一个公式化过程:先故意怀孕,之后开始毒品犯罪,到云南购买,经成昆铁路线或公路运往凉山州境内(或再往成都方向),一些人甚至在小孩出生哺乳期过后(如果还未被抓获)就将其贩卖。这一毒品犯罪模式是目前当地司法机关处理毒品犯罪案件时面临的最大难题,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采用这一模式进行毒品犯罪活动,某禁毒大队 2010年 6 月抓获的 4 名贩卖毒品女性都处于哺乳期或怀孕期,这也是近年来女性涉毒人数持续超过男性涉毒人数的主要原因。《刑法》第 49 条规定“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事诉讼法》第 214 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刑事诉讼法》第 51 条、第 60 条规定,对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且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妇女,可以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此处法律用词为“可以”,即司法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由他们考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但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对于这些处于怀孕期或哺乳期的毒品犯罪妇女,当地司法机关很少考虑她们的社会危险性,而一律采取这两项强制措施(且适用取保候审比监视居住多),使这两项强制措施形。(三)女性毒贩“化整为零”的毒品交易形式5)

近年来凉山毒品犯罪呈现出女性化趋势。她们多半“以贩养吸”,她们将从云南购得的毒品分装为若干小包,在城区伪装成小商贩兜售,交易金额一般在 50 元以内。这种形式的贩毒行为在当地被称为“零包贩毒”,由于其相对风险小、量刑低、又有高额利润,是女性毒品犯罪分子最常用的贩毒方式。零包贩毒虽没有组织化、团伙化,但层层单线联系,隐密性相当强,吸毒人员与贩毒人员之间形成秘密的信息通讯网络,设置多个周转站,雇用不相识的中间人传送毒品。公安机关对这类毒品犯罪打击难度大,一是难以及时准确掌握其行动的时间地点等;二是很难找到犯罪证据,主要靠毒品买主(吸毒人员)提供的言词证据证明,然后以“多人多次、情节严重”量刑,一旦贩毒分子与毒品买主串供,则很难直接找到其贩毒的证据。采用零包贩毒形式的犯罪分子,即便实际贩毒累计数额已很高,但其被当场抓获时的贩毒数量通常很少。根据我国刑法,对参加零包贩毒女性犯罪分子只能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样较轻的刑罚不但不能起到威慑犯罪的作用,促使其由于最初的犯罪未受到严厉打击,从侥幸心理发展成为习惯心理,刑满释放后往往重操旧业。

(四)利用特殊地理环境进行毒品犯罪。6)

日本学者广濑胜世5)指出,女性犯罪的核心问题是“受动性”,环境条件在其中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凉山州南邻攀枝花市,东北毗邻雅安地区和乐山市,成昆铁路、108 国道、雅攀高速公路以及多条省道贯穿全境,连通云南、四川两省。成昆铁路更被称为毒品犯罪的一条“黄金通道”。凉山州因此成为毒品从东南亚“金三角”地区进入我国后由滇入川并输往全国各地的重要集散地,毒品犯罪分子可以方便来往于各地进行购买、销售以及运输毒品的活动。

如,A县大部分毒品犯罪行为即运输毒品行为,该县位于凉山州西南,川、滇两省结合部,与西昌市、盐边县、宁蒗县连通的三条公路是此地毒品运输活动的主要通道。由于凉山州广大山区环境恶劣、交通不便,司法与执法机关往往鞭长莫及,给犯罪分子提供了良好的藏身之地与逃避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机会。学者曾指出地理环境因素对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一是可以为犯罪人提供满足某种需要的对象;二是可以增强犯罪人作案成功、确保安全的侥幸心理。相反,M县相较凉山州境内其他县山地面积少,自然地理环境、交通情况好,此地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少,司法与执法机构对被取保候审人、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很少遇到问题。

(五)利用特殊民族风俗进行毒品犯罪。

毒品交易具有极大的风险性,从事毒品犯罪的人一般不会轻易相信谁,只会对自己的直系或旁系亲属有所信任,并在实施犯罪中形成集团,这是毒品犯罪的普遍特性。凉山地区的毒品犯罪不仅具有这一普遍特性,而且更加呈现出家族化的重要特征,与其他毒品犯罪集团相比有其鲜明的民族性特征。这大概源于凉山彝族特有的习俗,即家支组织形式。凉山彝族的家支7)是以父系血缘为纽带,以父子连名的谱系方式结成的血缘群体组织。据资料可知,2003 年以来,凉山以家支、血亲、姻亲为纽带的毒品犯罪团伙明显增多。这些由家支组成的毒品犯罪团体内部组织性相当严密,大家相互包庇,隐瞒事实,一旦有人出事也不会供出同伙,甚至集体作伪证,一般很难查清事件的组织者;如其中有被取保候审、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被送回住所,其他成员会包庇甚至帮助其逃逸。因此,容易逃避处罚。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特点组织家支成员进行家族化贩毒和集资贩毒,凉山州 B 县毒品犯罪最严重,常出现整村人集体贩毒的现象。与此相对比的是“无毒县”木里县,该县的主要世居民族为藏族,信仰佛教,解放前一直在当地“大寺”及其大喇嘛(土司)的统治之下8)。当 19 世纪 30 年代初鸦片开始传入毗邻的凉山彝区时,大寺的大喇嘛带头拒绝毒品并宣布将严惩涉毒人员,(直到解放前)一旦有人涉毒,都会被处以挑断脚筋等酷刑。在这种历史沿革、传统心理诉求之下,该县迄今没有关于毒品犯罪的记载。 

(六)吸贩毒者低龄化、低素质化现象较为严重

据调查统计9),凉山州1999年上半年登记在册的吸食、注射毒品者7741人中, 25岁以下者占48. 8%;文盲占48. 7%。其中,美姑县吸毒人员25岁以下者占总数的74. 6%;昭觉和布拖县比例也在75. 3% -80. 2%之间。即便是在甘洛和宁南这样经济相对较发达县, 2007年吸毒人员中,小学以下文化程度者仍占总吸毒人数的70. 1%左右。而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美姑、金阳、喜德、普格等县,吸贩毒人员的文盲比例则更高。据调查统计, 2007、2009两年,全州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16周岁以下毒品犯罪嫌疑人就高达26人。此外,未成年人运输贩卖毒品异常严峻。仅2008年凉山检察机关就办理未成年人运输毒品犯罪案件9件14人。其中,涉案的14名未成年人中,均为小学文化;年龄最大的16岁,最小的仅3岁。9件案件中,有5件属于未成年人体内吞服毒品,吞服最多的麻卡某某(13岁),吞服毒品高达333克;最少的吉格么某某(6岁),吞服毒品也达100克。

(七)被告人多数为中间环节,延伸破案困难

从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的大多数案件来看,除极少部分明显系被告人自买自带的案件外,在案的被告人大多数均供述替他人运输。有些案件中,也能明显看出被告人仅为犯罪的中间环节,即运输环节的某一环,但幕后真正的毒品老板隐蔽,追查困难。幕后组织者大都采用摇控指挥,不与毒品直接接触,不与携毒者直接接触,不告知真实的身份情况,有的甚至没见过面,因此被查获的运毒人员,尤其是一些特殊人员,对毒品老板知情较少,公安机关查清案情难度大,难以深挖打击幕后。

二、凉山州毒品犯罪产生的原因剖析

(一)自然环境和经济方面原因

(图五)

自然环境恶劣,经济落后,生活水平低下凉山多为山区,地理、气候条件十分恶劣又易受自然灾害的影响,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相对落后,人们的生产结构单一、生活贫瘠,所属的行政区域大多数为国家级贫困县,经济发展也相当缓慢,收入较其他地区群众低,不少地方农民的生活极度窘困。据已破获的案件反映,凉山地区涉毒人员的来源较为集中,他们大部分都生活在地方财政收入非常低、自给率严重不足的国家级贫困县。据《中国经济时报》统计,这些贫困县人均年收入仅有600 ~700 元,人们生活极度贫困。2011 年《凉山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10)显示,2011 年,全州地区生产总值﹙GDP﹚为 1 000. 1 亿元,而四川省全省国民生产总值为 21 026. 68 亿元,凉山州人均购买力为 5 000元,而成都地区人均购买力为 1. 2 万元(见图五)。同年,凉山州人均 GDP 为 20 000 元,虽然比前几年有所提高,但比起成都这样的内地城市,仍然低 2. 74 万元2013 年据凉山州统计局报,全州目前还有近 50 万人没有解决温饱,城市低保人口仍不在低数。可见,凉山与内地经济相比差距仍然很大,贩卖毒品又存在着诱人的巨额利润,有些人为了改善自身的物质生活条件,在图财犯罪动机的驱使下甘于冒险,很容易铤而走险选择毒品犯罪这个不费多少气力就能迅速赚钱的方法,并以毒品犯罪来脱贫致富,陷入贫困—贩毒—吸毒—再贫困—再贩毒的怪圈。

(二) 文化程度偏低,生存技能欠缺

众所周知,凉山在民主改革前还一直保存有严密的奴隶制等级制度,实行民主改革后才从奴隶社会直接转型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该地区的文化教育事业十分落后。在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之前,农村大多数家庭因经济困难而无法承担孩子的教育开支,不少适龄儿童未上完小学就辍学在家务农,即使小学毕业的也很少升入中学继续学习,农村家庭除极个别能升入大学学习外,大多数孩子无法学习到较高的文化知识和生存技能。近几年,凉山也兴起了外出打工潮,农村的青年一代,有的尽管不甘于重复祖辈们世代相传的生产生活方式,却因没有文化而难以找到适合自己的就业门路,相对较苦的工作又不愿做;中年男性中个别懂汉语的可以到工厂、矿山、城市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中年女性﹙包括部分青年女性﹚,除极个别外都没有进过学校,不懂汉语,无法与人交流,完全不能融入社会从事哪怕是最简单的体力工作,即便是能够进城寻找工作的个别人,也会常遭白眼、屡受挫折,很容易滋生悲观的情绪,产生畸形、偏激的心理。加之,由于没有文化,头脑简单、无自控力,容易受不法分子的鼓动和欺骗。在他们心中法律完全没有起到指引作用,法律禁止什么,允许什么,对于他们来说完全不重要,也不知道。类似贩卖毒品犯不犯法,吸毒犯不犯法这样的问题从来都没有被他们当作一个衡量自己行为的标准。甚至就连藏毒行为会对自己身体带来危害的知识都不具备,顾及不到自己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会给自己和别人的家庭、社会造成危害,在贪利和图财的犯罪动机趋使下,很容易参与贩卖毒品犯罪的行列。

(三)落后的思想观念和传统习惯

毒品贸易一直是贫穷的凉山地区彝族农民的致富“金钥匙”。该地区彝族种植鸦片在20世纪40年代前后达到高潮,渗透到几乎每一个乡村角落,有的县鸦片种植面积占全县耕地面积高达40%到50%左右。11)目前,凉山州毒品泛滥的地区大都是建国前就是毒品盛行地区,许多毒品犯罪分子的家庭都有毒品犯罪历史,许多人认为种植、贩卖毒品是上辈传下来维持生计的本领而非犯罪,如果有人因毒品犯罪而被捕判刑,彝族家支则以“父系血缘为纽带的家族联合体”,依习惯法,家支成员团结帮助其家人,在此种家支观念下,毒品犯罪就更为猖獗。

三、遏制凉山州毒品犯罪的对策建议

凉山州的毒品犯罪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一方面,它具有与国际、内地及边疆其他少数民族地区的普遍特点和相同性;另一方面,又与凉山彝族自身历史文化传统乃至民族性格的特殊性,以及与现实的文化教育水平,经济、政治发展状况等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要解决这一特殊问题,只有采取特殊的办法,即除了依法严厉打击外,还必须结合彝族地区的特点,制定、施行特殊政策和相应措施,进行全面、持久的综合治理,重点是发展教育,发展经济。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1.制定专门的地方刑事变通、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116 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刑法》第 90 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法根据凉山州的实际情况,制定专门适用于本地区的关于毒品犯罪的刑事变通、补充规定。(1)将当地目前已有的措施、规定纳入刑事变通、补充规定中。如,对毒品犯罪一般不适用不诉、缓刑、(单处)罚金;多次从事零包贩毒的从重处罚,对毒品数量累计计算,不得以纯度折;利用婴儿、小孩作掩护进行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2)规定对怀孕、哺乳期进行毒品犯罪的妇女一般只适用监视居住而不是取保候审。尽管对这些妇女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有悖于法律关于“社会危险性”的规定,但并不适宜将她们直接逮捕。笔者倾向于规定更多地适用监视居住而非取保候审11)。根据法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被取保候审人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而被监视居住人不得离开住所(无固定住处的,不得离开指定居所),且未经批准还不得会见他人,二者相比,监视居住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更强。在凉山州这样一个特殊的地区,对于毒品犯罪这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宜采取相对较严的强制措施。只有把这些犯罪嫌疑人限制在更狭小的范围内,才利于执行机关监视其行为,防止其串供及逃避刑事诉讼。、

2.完善有关的全国性法律。(1)参考英国为被保释者居住专门提供保释旅馆的做法12),建议增加“专门场所”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指定的居所并列规定,作为可以执行监视居住的地点,供公安、司法机关从中选择采用。把处在怀孕期、哺乳期的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安置在专门场所,待其怀孕期、哺乳期过后再视情况作出相应惩罚决定,一能降低其逃逸的可能性,二能让其知道暂不处罚不等于不处罚,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犯罪分子钻“法律空子”猖狂犯罪的基础。虽然增加专门场所会给凉山州这样一个经济不发达地区带来警力、物力的压力,但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集中在专门场所比将其分散在住所、指定的居所或被监视居住人的逃逸所耗费的警力、物力要少。(2)增设“逃保罪”,13)扩大脱逃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增加其逃跑成本,加大对潜逃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取保候审可借鉴英国的做法,其规定:被取保受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单独构成新的犯罪,与原罪实行数罪并罚,建议《刑法》中增加规定:被取保候审人故意违反《刑事诉讼法》第 56 条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逃匿在外,长期不归,不能及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审判,严重妨碍司法活动顺利进行的行为为“逃保罪”。对于监视居住,虽然在形式上与拘留、逮捕不同,不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羁押,但其性质都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都既有执行的强制性,也有不执行的可罚性。《刑法》第 161 条第 1 款规定:“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脱逃的除按其原犯罪行为判处或者按其原判刑期执行外,加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审理对策的思考

凉山州籍人员贩运毒案件中的被告人大部分都以赚取少额的报酬而铤而走险,在对该类被告人进行量刑时,量刑过轻就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满足不了基本的打击目的,也达不到一般预防的效果,客观上是纵容人们通过毒品犯罪追求暴利的贪欲;量刑过重,既动摇了刑法的道义基础,也加剧了社会矛盾,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在凉山彝区,由于家族的凝聚力和权威,适用缓刑就可以改造被判较轻自由刑的罪犯,一定要在狱中执行将是得不偿失的,对子女的成长、家庭生活的维持、刑满释放后回归家族和社会都会造成不利的影响;不是必须判死刑的仅仅依据毒品数量就机械地判处死刑,难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且对社会稳定与家庭和谐不利。每判一个死刑就意味着城市可能又多了一个流浪儿,多了一个潜在的犯罪分子,对社会来说也多一份危险。所以,我有如下思考:

1.针对该类案件有大量特定人员参与的特点,对为他人单纯运输的,量刑时一般要轻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对于怀孕或者哺乳期妇女系从犯、马仔的,从宽的幅度一般也要大;对于初次犯罪、被诱骗犯罪以及主观恶性小的涉毒特殊人群,要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从轻、减轻处罚;但对少数以贩毒为目的、恶意怀孕、屡教不改、影响极坏的特殊人员,要依法追究到底,严禁法外施恩,真正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2.针对该类案件的普遍的逐利性特征,对于组织实施贩毒的,贩毒收益该没收的一律依法没收,该冻结的毒资一律冻结,摧毁贩毒分子的经济基础。改变凉山当地“贩毒可以致富”的错误观念,遏制当地外流贩毒活动发展蔓延的势头;

3.针对该类案件规模化和打延伸困难的特点,对于案件中可能存在的因素,应当多角度、多层面进行分析考量,如:有无被指使情节、“马仔”的地位确定、年龄和认知程度、是否有利于幕后打延工作、被告人所处的社会环境入家庭状况等,力求在量刑环节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并有利于打击幕后组织者,遏制凉山贩运毒品犯罪的扩大化;

4.对于共同犯罪案件的审理,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并结合《大连会议纪要》精神,准确地区分案件中的主、从犯关系,对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的,即便不能构成自首和立功,在量刑时也要酌情考虑,从宽判处,充分体现“坦白从宽”和“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

5.平等适用死刑。严格依照200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的通知》第7条 “对死刑案件适用刑罚时,既要防止重罪轻判,也要防止轻罪重判,做到罪刑相当,罚当其罪,重罪重判,轻罪轻判,无罪不罚。对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必须依法惩处,严厉打击;对具有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对具有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节,原则上依法从宽处理;对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也依法予以考虑。”的规定对凉山籍贩运毒品人员严格而平等地适用死刑;

6.严格适用死刑。判处死刑必须以确定无疑的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为前提,对是否犯罪的问题还存在疑问的案件,绝对不能适用死刑; 审判委员会评议表决是否判处死刑时,应当以绝对多数制或全体一致通过制才能作出死刑的决定,否则依次减为死缓或无期徒刑。

(三)参考无毒县成功行政管理经验

关于行政方面的对策,笔者主要参考凉山州“无毒县”木里县经验,并提出州内其他县、市可参考、借鉴的内容14)

1.完善专门禁毒机构,落实各项禁毒工作及责任。木里县开展“保净土”工作,主要内容有:(1)完善禁毒机构,县禁毒委员会下属单位由原来的 18 个增加到 32 个。在各级党委、政府建立不同层次的“保净土”领导小组(2)县禁毒委员会与全县 29 个乡(镇)、76 个机关单位每年年初签订年度禁毒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区工委、乡(镇)党委、政府,各中小学校,各城区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禁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将禁毒工作作为其任期目标纳入考核。(3)县财政每年拨专款用于禁毒工作。木里县在财政资金保障下各项禁毒工作及责任真正落实,全县形成了有组织、有层次、各行政部门间协调配合、基层具体实施工作的禁毒格局。这是该县能一直保有“无毒县”称号的重要经验之一。

2.加强对交通要道的清查。对境内的两条公路进行严密监控,进行不定期设卡查缉,从源头堵住毒品进入的可能性。州内其他各县、市应借鉴这方面经验,重点对成昆铁路、各条连通云南省及四川省其他地区的公路严密监控,进行不定期设卡查缉。

3.加强对城区“三无”人员及重点场所的的控制、管理。该县一直把控制“三无”人员作为与查缉毒品并重的禁毒工作,重点对城区娱乐场所和大型工地矿山进行清查整顿。

 (四) 打击与教育相结合,提高抵制毒品的能力

首先,要充分发挥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职能作用,继续坚持严打方针,严厉打击大宗毒品犯罪、跨境跨区毒品犯罪和特殊人群毒品犯罪,总结涉毒犯罪出现的新特点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打击毒品犯罪专项行动,保持声威,确保效果。要坚决深挖利用特殊人群贩运毒品的幕后老板,依法从严惩处,切实起到打击一批,震慑一批的效果。

其次,发挥基层组织的积极作用,加大法律和健康知识的宣传力度。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针对重点人群、重点地区进行形式多样的禁毒宣传工作,使中央的禁毒决心深入人心,建立牢固良好的禁毒群众基础。在中小学课堂增设毒品预防教育课程,开展形式新颖的宣传教育活动;新闻部门要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中开辟禁毒宣传专栏﹙专题、专刊﹚,普及拒毒、防毒知识;社区要做好村民的禁毒宣传工作,要针对重点人群进行广泛深入的预防宣传教育,特别要改变人们的陋习和落后观念,深度剖析宣传毒品使人产生心理扭曲、精神依赖,不仅对身体造成危害而且摧残人的精神意志。另外,有针对性地宣传国家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震慑其他有犯罪意图的人员,使其消除逃避法律惩罚的侥幸心理。通过这些使他们认识到毒品对自身和社会的严重危害性,特别是“人体藏毒”对特殊妇女身心健康的巨大危害,认清幕后“老板”利欲熏心置藏毒人员的健康、生命于不顾的真实面目,改变其错误认识,削弱犯罪意志,远离毒品,珍爱生命,提高群众的禁毒意识,鼓励群众积极与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

 (五)充分发挥家庭、学校、社会和家支的作用,在预防和打击毒品犯罪上形成合力

毒品问题是毒品、人和社会环境三个主要因素相互依赖、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结果。毒品的蔓延是涉毒者依赖的客观物质基础,社会环境起着重要的外部条件作用,人的素质高低则是能否抵御毒品诱惑的决定因素。因此,开展禁毒工作应特别注意发挥家庭、学校、社会和家支作用。在因毒品问题导致各种传染病的彝族地区,教育应当有针对性地分为禁毒、防病宣传教育和学校内外文化知识教育两部分。禁毒教育要从儿童抓起,从学校教育抓起,这是已为实践证明的一条成功的经验。针对彝族地区特有传统社会控制机制和习惯法的特点,鼓励彝族家支自发参与包括禁毒在内的一些预防、减少犯罪及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发挥他们帮助政府开展禁毒斗争。如15)2007年美姑县牛坝村阿尼家支42户人家的100余人举行家支会,对家支成员进行禁毒教育,由家支负责人制定家规,严厉禁止吸贩毒行为。家支成员一旦涉毒,就会被家支严肃处理,如罚款,要求其杀猪宰羊请整个家支吃饭,严重的将其直接驱逐出家支。在彝族传统观念中,被家支其他成员疏远尤其是驱逐出家支是最为可耻的事情,甚至比犯罪判刑更为可耻。

(六)给予政策倾斜,帮助彝族贫困地区改善生存生活环境

凉山州是我国最大的集中连片贫困地区之一,除城镇非农业人口外,全州绝大多数人口均为贫困人口。彝族大部分居住在高寒山区和深山峡谷地带,生产生活条件差,仅靠在山地种植玉米、土豆、荞子等维持基本生存,生存与发展的障碍限制了他们满足基本需要的手段选择范围,一些人看到别人通过贩毒赚了许多钱,而自己辛辛苦苦老实劳动却收入甚微,由于经济水平限制,他们又不甘于重复选择祖辈们代代相沿的生产生活方式,而为改变生活待遇和处境,又难以找到适合自己的就业门路,就加入了“贩毒致富”的队伍。针对这一突出特点,国家有关部门应在筹集和引进资金等方面向凉山州倾斜,为更多国内外慈善机构、友好人士等落实对口援助凉山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制定和落实更为宽松政策。在帮助发展贫困彝族地区的经济时,还应坚决拆除当地一些土政策的关卡,只要是合法经营,都应给予大力支持。在各种经济项目建议中,应建立专项禁毒扶贫基金,优先满足最紧迫的地区。此外,政府和社会还应下大力气做好扶贫工作的“可持续”性,不能简单地仅仅给钱,重在帮助贫困人群找到独立脱贫、独立生存的方法,让他们以一种健康的模式生存,否则他们很可能会被生活所迫而不得不再次走上涉毒犯罪道路。

(七)大力实施和推进民族地区的教育惠民政策

加强民族地区的教育,必须从儿童抓起,禁毒教育也应该从儿童抓起。2001 年以来,随着《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十年行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富民安康工程等重大项目的实施和推进,凉山地区基本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但彝区教育基础仍十分脆弱,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尤为滞后,与其他地区相比还十分落后。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藏区“9 +3”免费教育计划,将该计划引入凉山地区,使彝区的孩子们能够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之后,有机会继续接受3 年免费职业教育。此外,四川省前省委书记刘奇葆曾在凉山调研时提出了“板凳工程”彝区健康文明新生活运动,“四川团省委、省青联还开展了以‘百所共青浴室进校园、千场共青宣讲进基层、万张共青方桌进彝区’为主题的彝区健康文明新生活‘百千万’工程”等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这些有利于凉山教育的惠民工程,不仅要积极响应,更应积极努力扎实地推进,促进凉山民族地区文化的进步。同时,基层组织应着力改善农村女童受教育的环境,至少帮助她们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并针对不同年龄层次、经济水平的彝族妇女,开展文化知识扫盲、生活常识扫盲、生产技能扫盲等多种非正规教育培训。

 (八)加大对吸毒人员强戒力度,切断毒品市场

控制和减少吸毒人员,是不断缩小毒品犯罪市场、防止毒品犯罪的有效途径之一。根据凉山州毒品犯罪的严峻形势,应加强强制戒毒工作力度。建议将昭觉、美姑、布拖等地屡戒不止的吸毒人员集中起来,进行强制戒毒,使其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从事集体劳动。通过参加生产劳动转变其注意力,分散其对毒品依赖性,减轻国家对这部分人员生活开支负担过重的压力,改善目前戒毒所工作人员和戒毒人员的生活待遇,使戒毒人员能感受到自己还是个有用的人,这是最为关键的一点。此外,对结束强戒的人员,还应落实派出所、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家庭、单位的帮教措施,进行监督帮助教育,定期访谈和强制尿检,发现复吸,立即强戒。但这些由于凉山州经济条件受限,需要国家资金的大力投入。

总之,禁毒工作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战争,可能永远都不会结束。因此,要认识和把握毒品犯罪的一般规律,不断总结与毒品犯罪作斗争的经验,特别要针对凉山地区特有的传统社会风俗和习惯,不断研究出治理毒品犯罪的有效方法。



1马林英:《对凉山彝区吸贩毒问题的现状调查》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10年版,第129页。

 

2沈晓瑛:《凉山州妇女毒品犯罪现状、特点及对策》《凉山审判》2004 年第 3 期。

3拜荣静西部民族地区毒品犯罪的心理结构分析[J.甘肃社会科学,206﹚:181  184.

 

4谢晶《凉山彝族自治州女性毒品犯罪对策研究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4 卷第 1 ,

5王同:《当前我县贩卖零包毒品的趋势及对策》,凉山州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检查调研》2007 年第 3 期。

6[]广濑胜世:《女性与犯罪》,姜伟、姜波译,国际文化出版社 1988 年版,第 110 页。

 

7冯敏、伍精忠:《凉山彝族传统家支功能的现代调适》,载《民族学研究》第十二辑。

8沙马姑虎:《美丽的凉山正被毒品蹂躏——纪念中国抗日战争胜利六十周年而作》http://www.chinaexpertsweb.net/yxlw02/yxlw26.htm,访问时间:2009 5  9 日。

9沈晓瑛:《凉山州妇女毒品犯罪现状、特点及对策》,《凉山审判》2004 年第 3 期。

102011 年凉山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R/OL2011   04   10

11探访国家级贫困县———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N/OL.中国经济时报,﹙2012  03  02

 

11钱雪棠:《论监视居住的适用和完善》,《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 年第 5 期。

12徐静村、潘金贵:《论英国保释制度及其借鉴意义》,载陈卫东:《保释制度与取保候审》,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3年版,第 146-147 页。

13乔金茹:《对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之思考》,《河南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 年第 1 期。-

14谢晶《凉山彝族自治州女性毒品犯罪对策研究》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4 卷第 1 ,

15蔡富莲:《当代凉山彝族家支聚会及其作用》,《民族研究》2008 年第 1 期。

 

【编辑: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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