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昌铁路运输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2014年9月20日,许基全驾驶原告刘汉奎所投保的车牌号为川W36541的大型吊车在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一弯道下坡路段与对面驶来的唐健所开的二轮摩托车车相撞,致使车上的唐建、郭厚芳受伤,经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许基全负全部责任。事后原告与伤者唐健、郭厚芳达成赔偿协议,由原告向两名伤者支付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10348.17元。原告向保险公司主张上述损失,但是中国人保财险凉山州分公司收到理赔手续后以车辆没有按期年检为由拒绝偿款。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保险赔偿款共计310348.17元。
我院受理案件后,由民庭庭长张松亲自审理。张法官仔细分析研究案件,及时组织双方调解,从法、情、理上进行启发疏导,使各自都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和应当承担的责任。但保险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产生质疑,双方在保险赔偿数额上分歧较大,调解未成。9月2日,我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之后,承办人又多次通过电话做双方调解工作。10月23日,再次组织调解,经过努力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车主23万余元,化解了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