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调研
2015调研第3期——权贵意识对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影响分析
2015-11-18 | 发布者: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 阅读数:1140

     

第3期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15年11月12日

                                                                                                                                                                                 

权贵意识对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影响分析

 

什么是权贵?权贵是指基于在个人、国家官员、政客和商人之间的人际关系网,同国家机器紧密结合在一起生长出来的阶级形态,而权贵意识是指人或社会群体、社会团体、阶层在社会生活中处理社会权益和社会利益时对强势人群或团体、阶层的服从态度和奴从依靠。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依法治国发表重要阐述,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向和基本思路。十八届三中全会又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奋斗目标,明确了法治建设整体推进、共同发展的努力方向,对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作出工作部署,强调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不过由于近30多年经济改革带来了较为严重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枉法、司法不公的现象、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信访不信法的情况,值此社会整体转型的转折时,人民法院能否坚守司法价值,发挥在社会矛盾临界点上的制衡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成为了人民法院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是否具有历史价值的唯一基石。但现实中存在于人民法院司法活动中的权贵意识显然使人民法院难以胜任这样的历史责任。

一、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存在的制度保障上的缺陷,易受权贵意识胁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虽然宪法确立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司法地位,但该地位一直以来并未得到实质上的政治和经济上的强力保障,由于我的行政机关的独特强势地位,宪法第三条中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由于我国执政党制度和财政制度的制度构架因素,人民法院实际严重受制于强势的行政机关。1、如由于行政机关首长、副首长往往兼任执政党的书记或副书记,依据四个坚持中的的“坚持党的领导”,行政机关通过行政人员兼任党职直接干涉人民法院独立司法的案例比比皆是,由于人民法院无法确立与同级行政机关首长、副首长在执政党内的相同地位,缺乏履行独立司法权的政治地位,也就从权力架构上无法保障人民法院源于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所确立的宪法权力。2、人民法院的财政保障对同级行政机关的依附性充分体现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论断的科学性。世俗社会中有一句俗话“钱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钱却是万万不能的。”这句话充分体现出人民法院在面对行政机关维护司法独立审判权时候的尴尬。人民法院的各项建设、活动;法官、司法工作人员的薪金、培训等等无不涉及钱,可拨款权、支付权却握在行政机关手里,司法独立的尊严就这样在面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要求上荡然无存,处于权贵威权下的人民法院显然无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自然无法实现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要求。

二、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存在人事制度上的缺陷,易受权贵意识操控。

宪法虽然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等宪法权力,由于我国的司法体制架构严重行政化,法官的权威不是源于司法活动本身,而更多的在于行政职级的高低,这不仅直接造成了我国特有的权贵化法官,也形成了大量的非办案法官群体,而且虽然《法官法》规定“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但实际上该限制性条款并不妨碍相邻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通过特别渠道进入法官体系担任职务,成为权贵型法官。这类权贵型法官在履行人民法院法官职务时往往更容易成为权贵化司法行为的操纵者和实现者,从而由点到面的深刻影响着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意识。

关于这个问题,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一是对法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二是建立法官员额制,把高素质人才充实到办案一线。三是完善法官选任条件和程序,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尊重司法规律,确保队伍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四是完善办案责任制,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五是健全与法官司法责任相适应的保障制度。六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七是完善人民警察警官、警员、警务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三、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存在司法文化上的缺陷,易受权贵意识影响。

1、由于我国有着历史悠久的官本位思想,权贵意识浓厚,“刑不上大夫”的律法思想在立法上的体现就很明显,如刑法对盗窃与贪污、受贿起刑数额、区间量刑、罚金的巨大差异;职务犯罪类的监管执行、立功、减刑的巨大争议等;2、人民法院的司法人员自身缺乏司法文化底线的坚守。人民法院虽然也在宣传中将司法公正作为自身法治价值存在的基础,强调了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由于司法人员法治素养不高、依法办案能力不强,甚至办一些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存在严重司法不公现象,司法权力无法避免为权贵所虏,这种浸染权钱交易的司法机关,最终只能沦为权贵的婢女。笔者曾看到过一个流于坊间的故事:一个著名法官到某学校做讲座谈司法改革,批评如今高校的法律教育太不接地气,与现实离得太远,学的无法致用,过于理论化和理想化。当时有教授就听不下去了,站起来与那个法官理论:到底是我们法学院教的“离现实太远”,还是你们法官在现实中使用法律时没有依法行事,而让实践离法律太远?法学院的法律知识教错了,还是现实中根本不依法?后来那法官很尴尬,这个追问和逼问,让他很下不了台。还有类似的另一个故事:某大学法学教授在课堂上讲道:同学们,现在这社会啊,大案看政治,中案看影响,小案看关系。话还没讲完,一愤青同学猛地把课本摔在地上:请问,什么时候看法律呢?我不学了。教授指了指地上的书,意味深长的说:少年,我看你还是把课本捡起来。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你,期末考试的时候肯定看法律。类似的还有,就不足一而论了,事实上虽然很多人都明白司法腐败有多严重,可当出现司法人员竟然在法庭上高调地、理直气壮地说“法庭不是讲法律(课)的地方”时,现实中的法律与法律课上的法律、法学院学生理解的法律与现实中法官执行的法律的距离,也许就是人民法院与法治文化的距离。哈耶克说“如果一个人不需要服从任何人,只服从法律,那么,他就是自由的”。同样,笔者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法院或法官,不需要服从其他“法律”,只服从写在课本和宪法文本中的法律,那才能说人民法院具有司法文化的表征。

四、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受制于官本位意识的膨胀,易受权贵意识诱惑。

中国法官体系存在一种怪现象:等级越高的法官司法经历越浅、越不办案;由于《法官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为行政官员成为人民法院高层级法官留下后门,不仅造成人民法院高层级无法保障自身的技术性特征和确保司法规律的正常运行,而且造成了行政体系中所固有的官本位意识对原本单纯的技术性层级意识的侵入,由于这种侵入性破坏来自于行政权力的高层嵌入,这类嵌入式高层级法官不仅缺乏对司法规律的熟悉和把握,而且由于其源于行政体系养成的官本位意识,其不仅容易在处理司法实务和实践中会更多的出于政治本能,基于自身官本利益去平衡社会冲突和社会利益;而且其在管理和引导中低层级法院或法官从事司法活动时,也更容易将行政体系中的官本位意识纳入到司法活动中,提出一些口号性的要求或目标去取悦行政权力已达到自身的政治目的。当然,笔者并不是反对人民法院在独立审判中需要遵守司法应有的价值取向,如公平、正义等,相反,笔者认为这正是人民法院司法文化的所应具有的基本内涵和基石,但这种源于独立审判的司法文化不应成为官本位意识或是服务于权贵利益的口号,当勒尼德·汉德还只是在国会山工作的一位年轻人时,他曾在华盛顿偶遇霍姆斯法官,一番寒暄过后,汉德望着霍姆斯远去的背影大声喊道:“法官大人,请施行正义。”霍姆斯这时转身告诉汉德:“这不是我的工作。我的工作是适用法律裁决案件。”,可见,只有我们的人民法院或是法官能这样“简单”认识,从而使独立于官本位的简单司法意识成为一种可能,才有助于在司法领域中形成对权贵意识诱惑的抵抗。

 

(执行局  刘鹏武)

 

 

【编辑:张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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