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院 调 研
第1期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15年6月10日
铁路站段、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近期,相继有不少铁路站段以及铁路工程公司向本院反映、咨询关于铁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其主要的问题焦点在于作为工程发包方的铁路站段或者铁路工程公司,在将工程款项结算给具体各建设工程承包人后,但具体工程承包人并未结清下面从事劳务人员的费用,导致这些未领到劳务费用的人员在向具体工程承办人索要无果的情况下,聚众到作为工程发包方的铁路站段或者铁路工程公司索要劳务费,给相关的铁路站段或者铁路工程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针对这一问题,分析其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作为工程发包方的铁路站段或者铁路工程公司在将工程发包给具体承办人时,或者是通过正常的招投标程序发包工程时,对承办人的信誉等级审查不严,或者某些工程直接就是通过熟人关系或者是一些不正常渠道获得,造成了后来的具体承包人在工程完工结算后卷款潜逃或者是故意拖延拒付劳务人员费用的情况发生。(二)作为工程发包方的铁路站段或者铁路工程公司在与工程承办人结算工程款时,只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机械的进行结算,只关心工程进展和完工情况,对其他的情况一概不管,官僚主义作风严重。
对于铁路站段或者铁路工程公司来讲,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或者办法来解决目前容易出现的聚众闹事索要劳务费的问题。对于该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着手:(一)铁路站段或者铁路工程公司在将工程发包给具体承包人时,应该通过合法的途径,比如严格按照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即使有些工程不具有招投标的条件,那么在选择具体承包人的时候,首先应该将具体承包人的资质条件作为首选条件。(二)在发包人与具体承办人之间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在合同的内容与条款上,可以单独签订关于具体承包人应该按时全额的支付从事劳务人员的费用的内容,如果具体承包人未能履行该合同条款的内容,作为发包人的铁路站段或者铁路工程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签订这样的合同条款也是跟国家的保护从事具体劳务人员的权利也即是“保护农民工工资”的政策相一致的。(三)作为发包人的铁路站段或者铁路工程公司一方面在行使监督工程质量与进度的基础上,也有权利或者是更应该有责任去监督作为具体承包人是否按时完全的支付了从事具体劳务人员的费用。虽然,从目前的各种情况看来,作为发包人直接支付具体从事劳务人员的费用不太现实,或者说从某种角度来讲作为建设部和劳动保障部于2004年联合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更多的带有行政的性质,与合同的相对性并不太吻合,但是作为发包人,根据合同签订的条款来监督具体承包人是否履行了合同条款规定的义务,根据该义务的是否履行来掌控工程款的结算或给付,对于解决聚众闹事索要劳务费的问题将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民庭 张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