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调研
2015调研第1期——铁路站段、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5-11-18 | 发布者: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 阅读数:1203

     

第1期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15年6月10日

                                                                                                                                                                                 

铁路站段、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近期,相继有不少铁路站段以及铁路工程公司向本院反映、咨询关于铁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其主要的问题焦点在于作为工程发包方的铁路站段或者铁路工程公司,在将工程款项结算给具体各建设工程承包人后,但具体工程承包人并未结清下面从事劳务人员的费用,导致这些未领到劳务费用的人员在向具体工程承办人索要无果的情况下,聚众到作为工程发包方的铁路站段或者铁路工程公司索要劳务费,给相关的铁路站段或者铁路工程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针对这一问题,分析其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作为工程发包方的铁路站段或者铁路工程公司在将工程发包给具体承办人时,或者是通过正常的招投标程序发包工程时,对承办人的信誉等级审查不严,或者某些工程直接就是通过熟人关系或者是一些不正常渠道获得,造成了后来的具体承包人在工程完工结算后卷款潜逃或者是故意拖延拒付劳务人员费用的情况发生。(二)作为工程发包方的铁路站段或者铁路工程公司在与工程承办人结算工程款时,只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机械的进行结算,只关心工程进展和完工情况,对其他的情况一概不管,官僚主义作风严重。

在从事劳务的人员聚众到作为工程发包方的铁路站段或者铁路工程公司索要劳务费现象发生后,相关部门对此问题的解决都相当棘手。那么,作为这些从事具体劳务的人员有没有权利这么做或者是他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者是是否合理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建设部和劳动保障部于2004年联合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七条“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以及根据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首先,对于解释第二十六条来讲,虽然其所指的“实际施工人并不能简单扩大理解为包含“农民工”在内,但由于全国各地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呈现普遍现象,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以及社会的经济发展与建设,但通过该解释,通过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了权利,那么“农民工”的工资相应了有了更进一步的保障。那么对于实际施工人不支付或者拒绝支付具体从事劳务人员的费用的情况又该怎样来保护具体从事劳务人员的权利呢?根据建设部和劳动保障部于2004年联合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从事具体劳务的人员要求作为工程发包方的铁路站段或者铁路工程公司索要劳务费就有了依据。当然,该从事具体劳务的人员应该是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而不应该通过聚众到作为工程发包方的铁路站段或者铁路工程公司的方式索要劳务费。

对于铁路站段或者铁路工程公司来讲,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或者办法来解决目前容易出现的聚众闹事索要劳务费的问题。对于该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着手:(一)铁路站段或者铁路工程公司在将工程发包给具体承包人时,应该通过合法的途径,比如严格按照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即使有些工程不具有招投标的条件,那么在选择具体承包人的时候,首先应该将具体承包人的资质条件作为首选条件。(二)在发包人与具体承办人之间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在合同的内容与条款上,可以单独签订关于具体承包人应该按时全额的支付从事劳务人员的费用的内容,如果具体承包人未能履行该合同条款的内容,作为发包人的铁路站段或者铁路工程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签订这样的合同条款也是跟国家的保护从事具体劳务人员的权利也即是“保护农民工工资”的政策相一致的。(三)作为发包人的铁路站段或者铁路工程公司一方面在行使监督工程质量与进度的基础上,也有权利或者是更应该有责任去监督作为具体承包人是否按时完全的支付了从事具体劳务人员的费用。虽然,从目前的各种情况看来,作为发包人直接支付具体从事劳务人员的费用不太现实,或者说从某种角度来讲作为建设部和劳动保障部于2004年联合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更多的带有行政的性质,与合同的相对性并不太吻合,但是作为发包人,根据合同签订的条款来监督具体承包人是否履行了合同条款规定的义务,根据该义务的是否履行来掌控工程款的结算或给付,对于解决聚众闹事索要劳务费的问题将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民庭  张松)

 

 

【编辑:张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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