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5日,越西县铁西乡打子村一组村民洛古拉且的小孩洛古依沙(越西县下普雄小学三年级学生)经过下普雄至铁西间红光5号铁路桥时,意外坠落,导致死亡。原告洛古拉且2016年11月10日到我院起诉,要求被告成都铁路局西昌工务段赔偿所产生的抢救费、丧葬费等共计90000.00元整,并承担诉讼费。
我院立案庭收到案件后,当场依法登记立案。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当即组织双方调解。调解中,原告认为被告西昌工务段作为事故发生地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被告辩称接到普雄桥路车间报告后,即于同年6月1日汇同普雄铁路公安派出所、铁西乡、打子村乡村干部到现场调查处理。经西昌工务段和铁路公安机关对红光5号铁路桥检查,铁路现有设施设备齐全、完好。警示标志标牌清晰、明确。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铁路设备管护单位没有明显的过失责任。法官在案件调解过程中了解到原告家庭困难,将本案特殊情况告知被告,被告深表同情。经法官动员,被告表示愿意给予原告人道主义救助90000.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立案法官当即制作民事调解书并在当日送达双方当事人。
该案在立案庭工作人员加班加点的共同努力下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