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我院调解成功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协议达成后,立案法官当即制作民事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使该案得到圆满解决,及时有效地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了一场久拖不决的民事纠纷。
2017年4月14日,越西县伊洛地坝乡永胜村村民吉克曲古木,在上普雄—尔赛河间35KV电源线42#-43#杆处,因爬上附近树木采摘野菜时,用刀砍伐有野菜的树枝,树枝掉落时搭在电源线上,造成单相接地,电流通过树枝传导到吉克曲古木的身体上,导致吉克曲古木被电击伤。事发后,西昌铁路公安处和西昌供电段现场共同确认供电设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1008-2006、J660-2007)标准,设备无缺陷,周边警示标志齐全有效。事故发生后,成都铁路局西昌供电段将吉克曲古木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519医院救治并垫付了治疗所需资金。后双方就该案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吉克曲古木特向法院起诉。
我院立案庭收到案件后,当场依法登记立案。在征求通知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当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双方主要针对赔偿金额以及是否承担后续医疗费等问题产生分歧,调解出现僵局,对此,立案法官耐心的分析了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经反复协调,终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由被告成都铁路局西昌供电段承担原告吉克曲古木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519医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共计69772.35元,并承担吉克曲古木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精神抚慰金、人身损害赔偿金等全部费用共计110000元,两项共计179772.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