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调研
调研第三十三期
2008-01-23 | 发布者: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 阅读数: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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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7816

 

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问题探讨

周志刚

一、法官职业道德的涵义     

何谓“道德”,我国古籍中早有记载,如《论语》中的“志于道,据于德”,《孟子》中的“尊德贵道”,都是对“道德”而言的。古人孔子曾讲过“为政以德”,“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孔子这段论述深刻地揭示了道德对权力的调解与制约作用。现代汉语词典中给“道德”更以准确的定义:即“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道德通过社会的或一定阶级的舆论对社会生活起约束作用[]

我国十分重视人们的思想道德建设,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江泽民同志提出了“以德治国”方针,并做出了阐释:“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互相联系、互相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互相结合,统一发挥作用。” []

职业道德与人们的职业活动密切相关。恩格斯曾经指出:“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为,都各有各的道德。”这里所说的每一个行业的道德,就是职业道德。法官作为特定职业的从业者,除了遵守普通公民都应当遵循的一般道德规范外,还应当遵循法官职业所要求的特殊的道德规范。也正是这些规范,才是做为一名真正法官职业最本质的特征。法官职业道德是司法职业道德的一种,是指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应当具备的道德品质。

法官是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每天翻阅案卷,分析案情,开庭审理,处理实体事务、程序事务和审判管理事务;他们每天都在运用法律思维方式,对事实问题做出判断,解决一个个法律适用问题,通过日复一日的具体工作,将人类社会对公平、正义的信仰和追求具体化。法官不仅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同时肩负着医治社会疾病、解决社会矛盾的极其重要的职能,是保护人民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被公众视为社会正义的守护神,社会正义的化身。因此,法官不仅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同时肩负着解决社会矛盾、协调各方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职能。如此重要的职业决定了法官比普通人、比普通职业具有更高的道德要求。法官的职业道德如何,不仅仅关系到其个人的形象和品格,而且还影响着公众对社会正义的认知和评价;不仅仅关系到司法公正,而且影响着司法公信力和法院在和谐社会的功能发挥。所以,法官群体职业道德修养的提高比个体职业道德修养的提高更为重要。

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还决定了法官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有着更为严格的职责性、强制性。这是因为,法院属于上层建筑领域范畴,是为统治者政权服务的,是为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服务的,法官职业道德从属于政治权力,在法官职务范围内的一切职业活动都与权力的动作相连。法院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社会诸多矛盾中包括敌我矛盾,在运用法律的、教育的、行政的和经济等方法解决时,最后都要拿到法院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因此,法官承担着维护社会正义的重大职责,对法官职业道德来说就必须高于其他职业道德的要求。目前,我国法官整体素质是高的或者说是比较高的,但是确实还存在着少数法官思想道德败坏,为了一己私利不惜在犯罪的道路上铤而走险,成了千古罪人。发生在内江市资中县法院工作人员刘又一涉嫌抢劫杀人案,广元市中级法院王友勤枉法载判案和松潘县法院李永林交通肇事案…….一件件活生生的反面教材,足以说明在法官队伍里确实还存在着司法腐败问题,少数害群之马不仅断送了自己的美好前程,同时也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玷污了人民法官的称号。由此可见,在新形势下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及时性、必要性和长期性。

二、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

法官职业道德,是关于法官作为行使审判权的专门人员所应当具备的人格魅力,以及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如下六个方面:

1、在司法公正方面,要求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要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以其语言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在审理案件时要保持中立,自觉遵守回避制度,谨言慎行,避免因个人言行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受到舆论的不当影响。

2、在提高司法效率方面,要求法官应当全身心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科学、合理安排庭审和驾驭庭审,尽可能缩短诉讼周期。法官不得因个人事务、日程安排或者其他行为影响职责的履行;应当注意节省当事人的时间。

3、在保持清正廉洁方面,要求法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谋取任何不当利益,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法官不得兼任律师、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

4、在遵守司法礼仪方面,要求法官应当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举止,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自觉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5、在加强自身修养方面,要求法官应当加强品德和业务修养,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娴熟的司法技能,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

6、在约束业外活动方面,要求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如: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谨慎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法官不得参与营利性社团组织或者可能借法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等。

三、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大意义

法官职业道德,是社会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审判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带有审判工作特点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规范的总和。它以忠于党,忠于国家和人民,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忠于职守为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在当前新形势下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对于确保公正司法、提高审判效率具有以下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以德治国”思想的具体体现。

江泽民同志曾多次指出,“以德治国”就是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道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规范。[]江泽民同志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的重要思想,这是对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创新和完善。法治与德治,是相辅相承的。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感召力和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法律高速人的外部行为,重在他律,而道德则支配人的内心,重在自律。江泽民同志“以德治国”的思想要求我们法院要进一步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实行以德治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讲话时指出的“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的思想”,进一步指明了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方向,是对法官职业道德的发展和完善。其中的德化于自身就是法官建立一种常人道德;德化于本职就是建立   德;德化于社会就是建立一种精英道德。因此,大力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这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思想及肖扬院长“三个德化于”思想的实际行动。

1、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其包括政务作风、市场秩序、法律权威、旅居安全、社会稳定等要素。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手段依法规范各类社会关系,可以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如通过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及时惩处各类犯罪,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公民旅居安全,促进公民安居乐业;通过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倡导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引导当事人相互谅解宽容,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等等。法官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能公正、高效、文明、审慎地处理每一件案件,审判职能作用得到高效发挥,其带来的正面效应必然是司法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得到更好的树立,机关作风得到不断改进,社会矛盾利益得到依法协调,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安全得到保障,社会安定团结得到维护。

3、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的必然要求。

在现代法治社会,司法公正作为一种价值、一种精神、一种理想被倡导和追求。从某种意义上讲允许法律有漏洞,但不能允许法官不公正,作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即是党和人民对法院、法官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官在执法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追求的最终目标,还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保证司法公正的因素很多,如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执法环境、外界的监督和制约、法官自身的业务素质  因素就是法官的品行修养和职业道德。审判权只有掌握在清正廉洁、道德高尚人的手里,司法公正才能实现,审判职能才为治国安邦发挥巨大作用。一个道德素质很差的法官,无论其业务水平有多高,但离司法公正的要求相距甚远,很难相信这样的法官在办案中能做到司法公正。作为一名法官,在工作中将面临着情与法、钱与法、权与法的考验与诱惑,能否做到人情面前不让步,金钱面前不动心,权势面前不低头,是摆在法官面前的一道严肃课题,因此要求法官不仅要有很高的业务水平,还必须有聪颖的智慧、高尚的情操、良好的品行,要求法官必须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是法的代言人,是公正和权威的化身。

4、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树立法官良好形象的根本措施

人民法院的社会形象,是法官队伍素质和审判工作水平综合反映,是法院在人民群众心位高低的重要标志。然而,社会对法院、法官的评价,往往并不是来源于对审判工作的全面认识和了解,而是来源于对个案处理的观察和感受。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会对参与审判活动的当事人和其他群众产生极大的影响,法官公正的执法形象、庄严的审判活动,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精神面貌,在人们心目中会唤起法律的威信和尊严,成为公平与正义的象征,反之,轻浮粗俗的举止,随意的审判秩序,会引起人们对法院的轻视、怀疑和不满,甚至对司法乃至整个法治作出否定性评价。因此,每一名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都应自觉地用高尚的职业道德来支配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做到公正、高效、文明、廉洁执法,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

5、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的重要内容。

实现公正与效率,需要有一支能够适应新形势的高素质法官队伍素质。法官队伍素质主要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三个方面。政治素质是核心,它对业务素质,道德素质具有决定作用;业务素质是保证,为法官正确执法创造条件;道德素质是基础,它影响政治素质,又服务于政治素质,既是政治素质的内容,又是政治素质的表现形式,同时对于业务素质的提高起到调节和促进作用。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不仅对法官道德素质有一定作用,而且对增强法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有重要意义。通过职业道德与修养,培养法官更加忠于职守,忠于事实和法律,忠实于党,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在执法活动中树立“三个代表“的思想,认真钻研业务,精通法律,坚持严肃执法,公正裁判,不断提高司法水平和服务水平,使人民法院在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过程中让党满意,让人民满意。

四、当前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法官不良职业道德的主要表现在:有的法官思想素质不高,理想信念动摇,宗旨观念淡薄,工作责任心不强。缺乏人生的目标;有的品行修养较差,不珍惜法官荣誉,言谈举止不检点,影响法官形象;有的法官不学无术、不思进取、贪图享乐,醉心于泡歌厅、玩麻将,甚至夜不归宿。上班时间精神不振,无所事事;有的自恃清高、盛气凌人、特权思想严重,对当事人态度蛮横,把手里的审判权作为讨价还价的法码;有的向当事人吃拿卡要,等等。有的不注意自己的公众形象,在公开场合谈论具体案件,造成较坏的社会影响;有的利用在法院工作的便利条件,充当诉讼掮客,干扰法院正常工作;有的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工作效率低下,案件久拖不结,久拖不执,群众意见较大;有和作风懒散,纪律松弛,上班迟到早退,上班中途溜号,自由主义严重。凡此种种,暴露出我们法官队伍在职业道德建设方面存在着不少问题,造成群众对法院意见很大,司法的社会公信力下降,严重影响着司法公正的实现。上述问题虽然发生在少数法官身上,但是却严重影响了法官的声誉和形象,削弱了法官队伍的战斗力。上述问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是个别干警职业道德低下是一个重要根源,这说明当前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方面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1、理论研究模式陈旧。近年来,法官职业道德的培养只是以政治思想工作形式体现出来,没有把此项工作当做一门影响审判工作的管理科学问题来研究,研究的模式陈旧、落后,还仅仅停留在过去计划经济上,和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来越不合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法治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教育对象的个体意识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传统的道德教育做法已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因此,对于主体的地位,对象的特点,培养教育的方法、手段,以及教育的目标等问题都需要在理论上加以认真研究,建立以公正、效率为主题的法官职业道德理论研究新体系。

2、教育活动不规范。经验告诉我们,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应当有一个长远计划和目标,然而实践中,对法官思想素质方面的要求,没有区别于其他事业、岗位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特点,培养法官道德品质的目标不明确,培养教育活动围绕实用目的转,而不是针对培养目标有计划按步骤进行,呈现出职业道德教育活动的短期性,随意性,不规范性。

3、教育形式徒有虚名。抓法官思想道德品质的培养教育是抓队伍建设的关键。但是,很多从政抓思想教育的干部认为,现在的法官思想教育工作难做,费力不讨好。有的政工领导由于受到培养工作难度大见效周期长、成果表现不直接等因素的影响,认为抓法官政治思想工作是徒有虚名,以致于把职业道德建设放在一边,没有提到主要工作日程上,上面要求了,出现问题了,就抓一抓,讲一讲、走走形式;有的即使制订了“教育计划”,却并不实行,形成一纸空文,缺乏塑造法官职业道德的主动性,治表不治里,治标不治本。

4、抓教育缺乏针对性。由于不同的职业具有不同的职业道德,每个人的文化素质,生活经历和道德觉悟不同因而决定了职业道德教育具有较强针对性。然而实践中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存在着千篇一律,无的放矢,空谈理论的现象,教育活动与法官的思想实际相脱节,由于缺乏针对性,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没有收到启发思想提高认识的理想效果。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但是现实中却方法单一,只是一味地学习理论、制度记笔记,令人感受到枯燥乏味,导致大家失去学习的情趣。此外,在职业道德建设方面,还存在着“重他律、轻自律”的问题,试图用监督、强制、处理的方法解决思想认识问题,结果导致事倍功半的效果。

五、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主要途径和方法

法院队伍建设的关键是提高法官素质,而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又是提高法官素质的有效手段。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人民法院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建设的重点要放在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上,使每一位法官都清楚,必须遵守哪些行为操守,坚决防止和力戒哪些不道德的行为。针对当前法官队伍职业道德的建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根据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以德治国”思想和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的“三个德化于”的要求,应采取以下措施,来进一步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1、提高认识,不断增强高尚的道德意识。

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向法官系统传授、灌输国家要求的

社会道德和法官道德观念,使其能够深刻认识和领会社会道德和法官道德的原则、规范、范畴的内容、意义,自觉规范职务言行。道德认识是道德品质的先导。没有正确高尚的道德认识,就不会有高尚的道德行为,也就不可能形成高尚的道德品质,道德认识也就是道德意识,但也要学会从道德、良心上去检点自己的言行,不断增强道德感。这样,就能不断地矫正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保持良好的品行操守。

2、确立信念,是法官道德教育的核心。

法官道德信念是指法官在审判实践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乐于履行、锲而不舍、一往无前的道德认识上的明确性,道德义务履行的自觉性、道德理想追求的坚定性。法官道德信念是在一定人生观、世界观的基础上,在道德情感的陶冶和道德意志的锻炼中,使已有的道德深化和升华,内化为个人内在的坚定不移的道德追求。200110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是我们每一名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必须遵守的道德准则。“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是整个法院队伍追求的目标。所以,“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和约束业外活动”是我们新时期每一名法官应当确立的信念和追求的共同目标。

3、加强教育,以崇高的思想武装人。

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教育是关键,首先解决思想问题。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方针,循序渐进,由浅入深,有的放矢的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当前要结合“三个代表”学习活动,“一教育三整顿”活动,针对当前法官队伍思想状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要进行职业道德基本知识的培训,认清法官职业的特点,增强法官职业责任感,这是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必不可少的环节。要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以德治国”的思想,明确为谁执法、为谁掌权的根本问题,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宗旨意识,牢固树立公正高效、文明、廉洁执法的观念。职业道德教育要采取定时间、定内容、定考试的办法,培训合格后发放证书,要把职业道德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与目标管理与晋职提干结合起来,记入干警的学习档案。在学习方式上具体可采用开会、学文件、看录像,分组讨论统一认识。找问题、订措施等形式对全体法官进行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具有反复性和渐进性,古人说:“各小善成大德”,不能操之过急,要日积月累,长期教育,通过感染、方能收到满意的效果。

4、整章建制,以健全的制度来约束人。

省高院制定了全省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体现出法官警法,慎法、清廉、刚直的精神,使之符合新形势对人民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同时各级法院要结合本院实际,制定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明确法院各类人员的职业责任及管理考核办法,使干警知道应该怎样做,才能是一名道德高尚的法官。同时要制定相应的配套的职业道德制度,把职业道德教育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与学创活动结合起来,来加强对法院干警的约束,不仅要加强工作期间管理,同时也要加强八小时外的管理。八小时内恪尽职守、兢兢业业,在八小时外陶冶情操,修身养性。要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建立健全科学、完整的监督机制,通过院长监督,政工、纪检、审监等法院内部监督,来规范法官的职业道德行为;通过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召开座谈会,走访企事业单位,征求意见;通过接受人大、政协、监督,把法官职业活动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使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变成稳定的职业道德习惯,自觉地遵守道德准则,不做有悖于法官职业道德和有损于法官形象的行为。



[]  见《现代汉语词典》第220页。

[]  20006月,江泽民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  20011月,江泽民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

[]  胡锦涛在十六届六中全会上的讲话。

【编辑:何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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