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调研
调研第四十一期
2008-01-23 | 发布者: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 阅读数: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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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7108

 

正确认识申诉和申请再审

王康英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申诉和申请再审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当事人申诉和申请再审的目的,是要求启动再审程序,一方面,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使案件重新进入诉讼程序再次得到审理;另一方面,请求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按照自己的主张,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但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再审案件,目的是依法纠错,对确实存在错误的裁判进行改判。

一、申诉和申请再审的区别与联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申诉和申请再审,都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的;是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同时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提起,都不影响原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但两者又有一定的区别。第一,二者性质是不同的。申诉是属于一项民主权利,而申请再审则是一项诉讼权利。第二,申诉没有时间限制。只要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申诉。而申请再审则有时间的限制。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第三,申诉没有审级、条件、案件范围的限制,申请再审则限制性很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申请再审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7条还规定“对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第四,申诉是法院了解、审查案件审理情况的一个途径,在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后,方可作出答复;而申请再审,只要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就必须进入再审程序。第五,对提出申诉的人法律没有明确限制规定;而申请再审,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由当事人提出,只有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才可由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第六,申诉既可向原审法院提出,也可向人大、检察院等部门提出;既可向原审法院提出,也可向上一级或上几级法院提出。而申请再审则是一项诉讼权利,只可向法院提出,而且只能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提出。所以,申诉和申请再审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二、审查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在审判践中,人民法院如何把好申诉和申请再审这一关,其主要工作是在立案审查阶段。我国是一个法制建全的国家,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都希望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已经判决或调解、裁定生效的案件,隋时都有可能提起申诉或申请再审。所以,申诉、来访和申请再审的案件也不断增多,对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应及时审查是否符合再审条件,是立案庭的一项重要工作。只要是判决、裁定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提出疑议,法院都应把他当成申请再审看待。如果当事人对此不明白的,应作耐心讲解,若经讲解,当事人仍坚持申诉,应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只要是申请再审,法院就应该复查,并对申请再审及有关材料(如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进行审查。为减少工作量,提高效率,经信访接待部门初步审查,认为申请再审明显无理的,应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动员当事人撤回申诉。如果当事人坚持自己的观点,工作做不通的,则应由专人进行审查,对确实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用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如果当事人申请有理,则应立案再审。

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提出的申诉,是法院了解案件审理情况的渠道,接待人员也应认真审查。如果申诉明显无理的,应说服当事人息诉,对说服不了的,应制作便函告知当事人息诉服判。只有经信访人员先审查,认为原判可能确有错误的,方可向庭长提交申诉材料,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三、做好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的复查和息诉工作

申诉和申请再审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只要当事人在两年内提出申诉再审申请,法院除应作好当事人的息诉工作外,对案件必须进行复查,不得以案件多、人员少等原由进行推诿,而且复查后,能口头答复的尽量口头答复,口头说服不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当事人。如果超过两年时限,当事人提出申诉再审的,法院可不予受理。法院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提出申诉的,不论何时提出,也不管提出几次,法院都应接待,要切实解决申诉难的问题,进而敞开司法公正的大门。但是否都进行复查,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而有的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二年时间内,就可以不厌其烦的找到法院,无论接待人员做多少工作,口头说服是不起作用的,必须要法院出具书面通知,以便于作为他们向上一级法院或部门提起申诉或申请再审的依据。

审判实践中,确实存在这类案件。如:我们在接待一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来访时,多次给当事人做工作,讲道理,分折当时案件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就是听不进去,坚持要申诉,要求法院再审,必须要法院出具书面通知,在口头说服不了当事人的情况下,作为申诉案件予以受理,在审查案件后,对案件予以驳回,下发了驳回通知书,并给当事人讲清一些道理,当事人当时表示服判。要把维持原判,驳回申诉案件的息诉服判工作做好、做细,也是信访人员的一项重要工作。具体应做到两方面的工作,一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好申诉人的思想工作,说服息诉。二是制作下达驳回通知书,也是作好息诉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应认真把法律文书写好,写好驳回申诉通知书,也就是要用这一严肃的法律文书,告知当事人,明确指出他申诉无理,促使他息诉服判。这是法院审理案件的结论,要使申诉人读后从中受到教育,感受到法院对该案件复查的结论正确不可动摇,从中体验到法律的严肃性,服从法院的裁判。从而把申诉和申请再审工作做得更好。

【编辑:何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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