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调研
调研第四十七期
2008-01-23 | 发布者: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 阅读数: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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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71024

 

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利弊的思考

廖勇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唯一的一支武装力量,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担负着提押案犯、送达法律文书、维护审判秩序、参与执行以及执行死刑的重要任务,肩负着依法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审判权威的神圣使命,同时在警力十分有限的情况下还要负责法院内部的后勤保障、机关的安全保为工作,有的法院司法警察还兼任汽车司机工作,在这样大量的工作当中还要参与协助民事,刑事判决生效的执行工作、司法警察作为法院的一支武装力量,有其自己的特点,主要是为法院的审判工作服务的,参与执行应该说在法警职责中作为一个重点来考虑的,而执行工作实践已充分证明有法警参与的执行工作其发挥的效力和发挥的武装强制执行的优势和威力让执行工作有利而有效的进行,在化解执行难难执行的问题上,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保障作用,但就其司法警察的身份而言,在执行工行中也存在一些弊端,笔者就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的利弊参考如下:

一、法警在执行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

案件的执行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的延续,是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工作之一,执行工作是通过法律赋予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一项职权,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是维护社会主义的法制,维护人民法院的审判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审判机关的权威不受侵犯。

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法官对诉讼案件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在诉讼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法警没有审判权和执行权,不能对案件的是否执行,执行回转或终止执行等裁判行为行使决定权,在执行工作中法警属于参与协助执行法官的工作,在执行活动中处于从属地位。法警担负强制执行的所有外部任务,而身为法官的执行员负责就案件的执行制作裁判文书和发出执行命令,法警根据执行法官的裁定和具体指令,依照法律的规定实施执行措施。当然由于法警警务工作带有国家强制性,这决定了法警工作的对抗性,它的性质属于准军事化组织。作为警察中的特殊警种之一,法警有权对干扰、妨碍一切审判活动的单位法人和公民的行为采取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的强制措施。在审判活动中对人身财产行使的强制措施是他人无权代为行使的,此项权力的行使只属于法警。法警的职责依据《人民法院法警条例》的规定,它的权力行使必须严格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接受监督,滥用职权将导致司法腐败,玷辱法律神圣的威严。规范法警的警务行为,明确执行案件中法警的执行范围不能超越职权,不得做任何违法犯罪的活动。

二、关于法警参与执行案件出现的现实状况调查。

目前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还存在一些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是:

(一)协调配合有失顺畅和紧密

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完成,目前司法实践中重大执行措施,这是执行员充当执行工作主角的法律依据,执行员的主角 意识往往导致对法警参与执行工作重要性的忽视,有的甚至认为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不过是负责执行人员在执行中保证执行人身的安全,防止被执行人的抗拒执行,从而疏于和法警的联系和沟通,致使司法警察在很多情况下被动出警,被动参与,效能发挥大打折扣。

(二)对参与执行的重视程度不够

执行工作实践中,对于执行难度大或采取重大执行措施的案件,执行局才要求司法警察参加,一般的案件则由执行员独自完成。这使得司法警察对参加各类案件的执行目的和任务有偏差,在部分警员中存在着模糊的甚至偏激的观念,对执行中配角的地位有抵触思想,对执行现场的执法环境情况疏于分析和做好前期警务保障的准备工作,认为这些是执行员应注意的事情,执行员怎么说就怎么做无需去想如何共同做好执行工作,执行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认识不足,使得执行现场维持秩序工作不到位,等等。这些消极思想的存在,非常不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

(三)法警参与执行的能力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具体表现是,执行现场的指挥调度力度不够重视,认为只是参与协助,在思想上重视程度不够,对执行案件过程中随时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的处理准备不足,至使有时执行现场被冲击,执行人员和法警被不法分子打伤,甚至有被非法扣留的事件发生。这些都说明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的能力与形势任务相比还有差距,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提高。

三、改善司法警察在参与执行工作弊端的几条建议

(一)加强协调配合

执行局和司法警察部门应相互及时联系,互相沟通,确保执行案件的顺利进行和完结,司法警察在参与案件的执行上要加强配合执徒工作法官和执行仍员的力度,对参与执行的案件要引起高度的重视,在做好协助执行工作的同时还要主动与执行工法官和工作人员进行磋商,提出有效的可行的执行建议,和执行法官共同制定可行的执行方案。

(二)提高执行工作时的警务保障工作

在执行现场,法警应首先对执行现场实施警戒对现场出入口实行警戒隔离带,并立即对执行场所进行搜查制定警务保障方案,包括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果断排除一切不稳定的安全因素。

(三)在案件执行中做到文明执法,文明用语

法警参与执行案件应努力做到文明用语、文明执法,司法为民。首先从法警的精神面貌体现,执行中的着装、举止和言行等方面均体现了文明执法,警风严谨的精神面貌。警察执行的着装和保持庄严的姿势对犯罪嫌疑人和被执行人更加具有威慑作用,又能体现法警的自身高素质和良好形象。执行中语言要文明,激化矛盾的语言,不能使用。与情绪激动的被执行人对话要更加注意用语。要注意协助执行法官尽可能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宣讲法律,讲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将承担的法律责任,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

四、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的优势体现

司法警察作为法院的一支武装力量,有其自己的工作优势和特点,法警主要是为法院的审判工作服务的,参与执行工作也是法警职责中的一个工作重点,近几年来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暴力抗拒执行的情况越来越多,由于法警的特殊地位和身份在执行工作中制止暴力抗法的责任也就落在了法警的身上。司法警察在执行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反应迅速、威慑力强

作为法院的一支武装力量,具有反应快,机动性强等特点。这就能够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具备了发现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够及时到达现场,及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法警在案件的执行的过程中,在执行法官的带领下,作为强制执行的有力保障,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具有打击犯罪、威慑那些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作用,能够促使一部分被执行人能够主动履行义务。

(二)反应迅速,装备先进

作为法院的一支武装力量,具有反应快,机动性强等优势,这种优势就能够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具备了发现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够及时到达现场,及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现在各级法院对于法警的正规化建设从上到下都十分高度重视,为法警(支、大)队配备了优于其他庭室的装备和先进的通讯工具,做到上下级法院于一体,全市范围的调警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够赶到现场,对于一些难于执行的案件,单靠一个法院不能够完成的,可以通过两级法院的法警部门的调警就能够及时完成,扩大了法警的影响,树立了法院的权威形象。

(三)服从命令听指挥

法警一般是半军事化管理,通过这种环境的熏陶,会使单个的力量转化为团队的力量,全队就是一个整体,不论干什么,都会劲往一处使,只要有命令就会无条件服从,这对于执行大局来说是有利的。

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方式主要是以上三种,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对于逃避执行也出现一些新的方式,来对抗执行工作,这就需要加强现有的执行力量,需要研究一些新的方法来做好现在的执行工作,而法警原来作为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职能需要进一步扩大。这是因为在现在这种情况下加强现有的执行力量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使法警更多的参与到执行当中,担当起更多的重任,成为执行的先锋。

【编辑:何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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