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调研
调研第五十九期
2008-01-23 | 发布者: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 阅读数: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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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71120

 

刑附民案件执行问题浅议

 

刘鹏武

随着近年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的日益增多,特别是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或是判决后在外打工,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时,人民法院执行这种刑附民案件常常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一方面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来执行,其结果还是大量的刑附民案件被终结,申请人的权利并不能得到实际的保障;另一方面在执行刑附民案件中的一些激进行为又容易造成被执行人家庭的民生问题,从而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产生一些负面的困扰。

那么造成这一问题的症结究竟在何处?笔者认为:一、目前刑附民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单薄,甚至于根本没有财产线索。特别是外地委托执行的刑附民执行案件,案件资料基本就只有一份生效的法律文书,使受托法院得不到任何信息支持,消耗大量的执行成本而无任何实际执行效果,最终只能以终结结案。二、绝大多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是正在服刑。目前很多的刑附民案件的被执行人往往正在服刑,大量的刑附民案件特别是委托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属于下落不明的在外打工人员,受托法院在当地根本无法也无力找到被执行人或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三、一些被执行人家庭困难,已婚的被执行人与父母居住,无个人财产。这种情况,虽然理论上似乎被执行人拥有家庭共同财产份额,但在实际中,这种份额不具有任何现实执行可能,因为这种共同财产往往只是产权属于父母现由被执行人家庭居住的房屋而已,虽然人民法院有权执行其家庭共有财产,然而,在确认个人财产或是夫妻共同财产上不仅存在极大的析分难度,也缺乏实际操作的基础。

如何破解刑附民案件执结率长期低下这一问题,值得执行工作人员探讨。笔者认为,首先,在刑附民执行案件的立案问题上把好关。当然,这个把好关不是说一概不受理刑附民执行案件,而是要求在立案时应当健全基本执行数据和信息,如被执行人居住情况、可能的财产线索等,特别是属在外打工人员的被执行人,否则,仅仅依据判决书上的一个户籍地址就将其委托出来,其执行效果往往只能是一个形式程序;其次,刑附民案件的执行可以采取司法机关联动方式,特别是被执行人属服刑人员的。通过司法机关的联动,将履行刑附民赔偿义务的积极程度与改造表现结合起来,这样一方面保障了申请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也使被执行人通过实际的悔罪表现达到改造目的;再次,由于目前我国并未建立覆盖个人的财产登记制度,在执行刑附民案件中可充分利用现有的司法、行政、商业资源,通过强化部门之间的相互信息协作、共享,特别是主动利用公安机关和商业银行掌握个人信息资料,采取一些合法的强力手段敦促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最后,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强化申请人的财产线索提示、告知责任。虽然,刑附民案件的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也不能由法院包办一切,人民法院应强化执行不能的意识告知,不能让申请人认为自己只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就一定能够达到其申请执行的效果,强化申请人和人民法院的信息、资料交换,以求达到最佳的执行效果。

 

【编辑:何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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