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调研
调研第六十期
2008-01-23 | 发布者: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 阅读数:898
 

 

60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71120

 

如何区分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

 

刘卫民

对于如何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看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承诺论。只要受贿人承诺了行贿人的请求,并答应收受行贿人的贿赂,而不论是否已经收到贿赂的财物,是否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均为受贿既遂。第二种观点是谋利论。只要受贿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就说明受贿人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应视为既遂。第三种观点是收受贿赂论。只要受贿人收受了行贿人的贿赂,而不论其是否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均视为既遂。下面,笔者分析一下三种不同的观点。

对于第一种观点,由于行为人刚刚开始着手实施犯罪,而此时此阶段只有允诺行为,行为人既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也没有收受他人财物。像行为人的这种情况,如按第一种意见,均应定受贿罪既遂,这显然有不妥之处。如果照此处理,那么受贿罪中就没有未遂了。

对于第二种观点,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即行为人已经利用职务之便实施或完成了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贿赂并未到手,这不能说明受贿人的受贿行为已经既遂。而像行为人已经为他人谋取利益而贿赂未到手的这种情形,应认定为未遂。

对于第三种观点,与上述二种观点相比之下,笔者较为赞同。其理由如下:(一)收受贿赂是受贿罪构成的主要标志,只要行为人应行贿人的请求,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取利益,并收受其贿赂,就说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已经完全具备,这是受贿罪的本质所决定的。受贿罪的本质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受贿人取得了行贿人的贿赂物,其主观目的已经达到,受贿行为的结果也已经发生,至于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对于区分既遂与未遂并无意义。而且,受贿人接受贿赂,可以在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之前,也可以在谋取利益之后。即使有些受贿人在先收受了贿赂而尚未开始具体实施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利的行为时,而对于这种其后的谋利行为是否实施,只说明行为的危害程度,但此种情况仍属受贿既遂。(二)受贿罪侵害的客体不仅仅是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秩序及其廉洁性,还包括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只要受贿人收受了他人的贿赂,则表明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已遭到实际损害。这样,受贿人的行为也才产生了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誉的结果。(三)按照刑法理论来说,一种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多数是看行为人是否达到了其主观上追求的犯罪目的,即是否发生了犯罪结果,如果追求的犯罪目的达到了,则属既遂,反之则是未遂。受贿罪中受贿人的目的是得到财物,因此,得到财物表明其犯罪目的和犯罪结果已达到,应认定为既遂;而未得到财物则表明其犯罪目的未达到,应认定为未遂。(四)从《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来看,对受贿罪规定的量刑标准,主要是依据受贿数额的大小和情节轻重,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如果只有允诺行为,或只以谋取利益便为既遂的话,则在审判实践中带来一定的困难,法官无法准确定罪量刑。

总的来说,对于如何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问题,笔者认为,行为人开始着手实施受贿犯罪后,收到贿赂的即构成受贿罪的既遂,而因受贿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收到贿赂的,则为受贿罪的未遂。

 

【编辑:何涛】

地址:成都市天府新区湖畔路西段123号   邮政编码:610000  联系电话:028-81255631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