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调研
调研09-03期
2009-12-30 | 发布者: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 阅读数: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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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9414

 

从本案谈如何对待《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

 

周薇

 

[案情简介]

1997526,王某某、刘某某、钟某某从技校毕业后,与企业签订了期限一年的临时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三人在该企业继续工作至200712月。后该企业为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前清理临时用工,先后召开三次关于讨论解除与三人劳动合同及安置问题的会议,三人参加了会议,但会议记录上无三人签名。20071218,三人收到企业终止临时用工劳动关系的通知。200811,三人与该企业下属劳动服务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其工作种类、工作性质均与过去相同。200819,三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116该仲裁委员会以不属受案范围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2008116,三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请求与该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分析与研究]

本案为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国企非常常见的一种改变劳动关系,进行用工管理的一种手法。像本案这样的纠纷现已成为企业与劳动者关注及争论的焦点,那么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应该如何对待呢? 笔者在此就本案作了以下思考。

本案主要有以下几个争论焦点:一、本案应适用《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二、被告企业的五次会议记录能否算作“提前30日通知原告”?三、071218,被告发出的终止临时用工劳动关系的通知是否有效?四、若071218,三人劳动关系尚未合法解除,也就是说1218的通知须30日后才能生效,此时原告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劳动合同法》立法专家之一的王向前曾在中央电视台报道中说道,劳动合同法对它实行之前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没有约束力,只对200811日之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具有约束力。笔者认为,本案纠纷发生在200712月,故应主要适用《劳动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两部不同的法律,新法的实施并不意味旧法的不适用,涉及旧法中没有的劳动合同的部分,则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并提前三十日作出通知,本案中的五次会议记录不具备正式书面通知的形式,故涉案企业的几次会议不能算作“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 的正式通知。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本案被告在20071218日发出终止临时用工劳动关系的通知后于200811日终止了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未达到《劳动法》规定的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的规定,该行为应属违法行为,该终止临时用工劳动关系的通知不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溉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何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三人于2007526日已在被告处工作满10年,被告仍继续聘用三人在原工作岗位上工作,应视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故若20071218日,三人劳动关系尚未合法解除,也就是说1218日的通知须30日后才能生效,此时原告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王向前专家还在中央电视台的报道中说到以下几点:一、200811日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存续到200811日之后的,这样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如果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情况,应当抓紧与劳动者协商给予变更。二、200811日之前,已经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并没有同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这样的情况允许用人单位在20081月底之前补签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到了200811日之前还没有补签,那么从20082月份起,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到2008年的年底,还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从200911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就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另《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200811日后,用人单位连续两次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到期后,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此前无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过几次劳动合同,都不能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自己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有一种情况除外,即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那么他有权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同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只对于“截止到200811日前,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情况才具有溯及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今年11日前订立并且存续到今年11日之后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法》及与之配套的其它相关规定确定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以及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之后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合同法》来确定。

由本案展开来我们可以看出,20081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关系”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对于劳动合同关系的调整较《劳动法》更加全面、细致、完整,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法》作为劳动部门的又一部重要法律,与《劳动法》一并成为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两法的共存和使用更好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编辑:何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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