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调研
调研09-44期
2010-01-04 | 发布者: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 阅读数: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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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91118

 

小议对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能否执行的理解

 

唐恩情

 

在执行实践中,有些案件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除了生活必需品外,只有一套住房,其他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这套房屋能否执行?一直没有统一认识。而且,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也以其仅有一套住房,要求法院应当保证其必需的房屋居住为由而加以阻挠执行。目前,社会上还盛行着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不能执行”的观点和看法,这一认识给法院的执行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使一部分想逃避法律责任的被执行人找到了理由和借口。那么,对于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能否执行的问题,这一直是个比较难以把握的问题执行实践中历来都有分歧,且存有较大争议,目前也没有形成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下面就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能否执行的问题,笔者谈一点自己的浅见。

一、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解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的问题

从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法院在执行中要切实保护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的居住权利,这是毋庸质疑的。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民事查封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对《民事查封规定》的上述规定,我们应当从两个方面来把握:(一)《民事查封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也就是说,对于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均可以采取查封措施,以限制被执行人为躲避履行法律义务而擅自对房屋进行处分。法院只有通过这种查封方式来控制房屋权属的恶意转让,从客观上来约束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从而对被执行人起到一定的督促震慑作用。但是该条规定对不能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住房也是有限定条件的,主要是指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关键在于从“必需”二字上来把握,而不是说一套住房不能执行。(二)为了进一步明确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执行被执行人住房,且从执行适度原则出发,《民事查封规定》第七条作出明确规定,强调应当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的前提条件下,对于超过部分可以执行。显然该条款强调的是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见这一规定也只是保护被执行人的生存权,而并不是保护被执行人享受超过其生存权以外的住房条件,所以也没有提及一套住房就不能执行。

因此,笔者认为,被执行人虽然只有一处房屋,但超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该套住房予以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否则,将会出现被执行人舒舒服服住着一套豪宅或别墅,却不能对其强制执行的尴尬局面。

二、从执行实践的角度来看待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的问题

对于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的问题,执行实践中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事查封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的住房,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事查封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执行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被执行人只有一处住房,但该住房明显超出或远远超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条件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标准。对于这种情形,笔者认为被执行人在此类情形下的唯一住房是可以执行的。理由是:根据《民事查封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虽然被执行人仅有一套住房,但其住房明显超出或远远超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条件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满足其最低居住条件的前提下,完全可以将被执行人超出标准的房屋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样才符合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和精神。如果不将被执行人这一唯一住房予以处理来清偿债务,不仅不能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

另外,执行实践中还会经常遇到这些情况,比如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只有唯一一套房产,但登记被执行人所抚养家属的名下则有多处房产;又如被执行人在本地工作时购房一套房产,但其家在外地或老家又购房一套房产的,等等。对于这些类似情形,笔者认为,法院不能认定为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即使被执行人认为自己是处于唯一住房状态,也只是一个假象而已,它不能成为阻碍法院强制执行的事由。

总之,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并不是一律都不能执行。只有合法、正确适用《民事查封规定》,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措施,准确认定被执行人居住房屋的唯一性和必需性,才能依法地对被执行人唯一住房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来偿还债务。

 

【编辑:何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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