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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您进入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院长信箱,感谢您对我院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留言人
李文庆
留言时间
2025-12-11 13:50
标题
334181690@qq.com
留言内容
本人在2025年12月10日12时左右发现微信支付被限制,随后查看微信消息收到【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文书编号:限制编号:(2025)川71执保721号但本人未收到任何裁定书,包括纸质和电子形式的,也未收到短信或者来电通知,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却依然强行冻结本人微信零钱,由于微信被冻结现已经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连日常吃喝都没有办法。 一、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以及冻结页面提供的电话(028-60239518),多次拨打均无人接听,占线。 二、本人在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官网并未查询到编号: 限制编号:(2025)川71执保721号 三、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互联网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的案件信息。 四、本人在此之前没有收到过任何电话、短信、纸质文书等任何方式告知这一消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被异地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一直生活北京市,其户籍市为安徽省马鞍山市;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户籍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居住地管辖原则,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批准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留言人 李文庆
留言人
朱昊森
留言时间
2025-12-10 13:57
标题
1127539294@qq.com
留言内容
本人在2025年12月10日12时左右发现微信支付被限制,随后查看微信消息收到【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文书编号:限制编号:(2025)川7102执保49号但本人未收到任何裁定书,包括纸质和电子形式的,也未收到短信或者来电通知,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却依然强行冻结本人微信零钱,由于微信被冻结现已经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连日常吃喝都没有办法。 一、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以及冻结页面提供的电话(028-81257061),多次拨打均无人接听,占线。 二、本人在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官网并未查询到编号: 限制编号:(2025)川7102执保48号 三、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互联网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的案件信息。 四、本人在此之前没有收到过任何电话、短信、纸质文书等任何方式告知这一消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被异地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一直生活在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其户籍市为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户籍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居住地管辖原则,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批准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留言人
谭乾
留言时间
2025-12-09 21:29
标题
729176829@qq.com
留言内容
本人在2025年12月9日10时左右发现微信支付被限制,随后查看微信消息收到【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文书编号:限制编号:(2025)川7102执保48号但本人未收到任何裁定书,包括纸质和电子形式的,也未收到短信或者来电通知,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却依然强行冻结本人微信零钱,由于微信被冻结现已经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连日常吃喝都没有办法。 一、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以及冻结页面提供的电话(028-81257061),多次拨打均无人接听,占线。 二、本人在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官网并未查询到编号: 限制编号:(2025)川7102执保48号 三、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互联网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的案件信息。 四、本人在此之前没有收到过任何电话、短信、纸质文书等任何方式告知这一消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被异地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一直生活在浙江省宁波市,其户籍市为四川省达州市;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户籍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居住地管辖原则,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批准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留言人
李贵川
留言时间
2025-12-09 14:09
标题
178892696@qq.com
留言内容
本人在2025年12月9日10时左右发现微信支付被限制,随后查看微信消息收到【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文书编号:限制编号:(2025)川7102执保48号但本人未收到任何裁定书,包括纸质和电子形式的,也未收到短信或者来电通知,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却依然强行冻结本人微信零钱,由于微信被冻结现已经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连日常吃喝都没有办法。 一、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以及冻结页面提供的电话(028-81257061),多次拨打均无人接听,占线。 二、本人在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官网并未查询到编号: 限制编号:(2025)川7102执保48号 三、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互联网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的案件信息。 四、本人在此之前没有收到过任何电话、短信、纸质文书等任何方式告知这一消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被异地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一直生活在浙江省宁波市,其户籍市为四川省达州市;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户籍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居住地管辖原则,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批准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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